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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市XX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1月30日 357人看过 举报

2026-01-30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沙XX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点评 本案系典型商事合作合同纠纷,核心围绕《长沙—建发·某某合作协议》履行、违约责任认定及款项支付等争议展开,涉及合同相对性、公平原则、违约行为界定等核心法律问题。一、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裁判,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商事交易公平正义与实际履行情况,对同类纠纷处理具有较强参考价值。本文结合一、二审判决,对案件核心争议及裁判思路展开深度点评。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本案三方主体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发展公司”)。 2023年6月,XXXX与某某发展公司签订《长沙建发·某某项目一期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约定XXXX作为联合销售代理方,为案涉项目提供营销代理服务。同日,XXXX与XX公司签订《长沙—建发·某某合作协议》,核心约定:XXXX将项目实际操盘交由XX公司负责,XX公司承担全部项目费用;XXXX负责维护开发商关系、催收代理费,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结算费用;XXXX向XX公司收取20万元信息使用费及每月1.2万元顾问费,按开发商实际支付代理费的5%计提销售提成。 合作期间,案涉项目迟至2024年7月才正式开盘(距合同签订逾一年)。2024年9月,因XX公司团队空岗、人员不稳定等问题,某某发展公司发函终止与XXXX的代理合同,XX公司于当月20日退场。各方就代理费支付、前期费用结算、顾问费缴纳、违约金承担等事宜产生争议,XX公司提起本诉,XXXX提起反诉。一审判决后,XXX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点评 (一)焦点一:XXXX是否应向XX公司支付代理费92410.22元及100000元(剩余前期费用+信息费差额) XXXX上诉主张:其仅为“收款中介”,非代理费支付主体,代理费最终来源为某某发展公司,开发商未足额付款时其无付款义务;一审判决其支付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及退还信息费差额10000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核心立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裁判思路合理合法:其一,从合同关系来看,XX公司与XXXX存在直接合作协议关系,XX公司已按约定完成项目实际操盘及销售工作(双方共同确认7-9月代理费合计92410.58元)。XXXX作为合同相对方,即便与开发商存在代理合同,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开发商的付款义务转嫁于XX公司。XXXX作为代理费催收主体,其催收不力的风险应由自身承担,而非由实际提供服务的XX公司承受。其二,关于20万元信息费及18万元前期费用,结合双方陈述及交易习惯,20万元信息费实质包含开发商应支付的18万元前期费用及2万元中介服务费。XX公司已全额支付该20万元,且完成了项目前期筹备、开盘销售等核心工作,仅因合作提前终止未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XXXX支付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并退还信息费差额10000元,既考虑了XX公司的实际投入与损失,也兼顾了XXXX的中介服务付出,未滥用自由裁量权,符合商事纠纷“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处理原则。XXX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无法成立。 (二)焦点二:XX公司应支付的顾问费金额认定 XXXX上诉主张:双方合作期限为15个月(2023年6月-2024年9月),XX公司仅支付2个月顾问费,应支付剩余13个月顾问费108000元;一审法院仅支持3个月顾问费(含已支付2个月),违背合同约定与客观事实。 本案中,法院裁判核心在于区分“合同约定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合理适用公平原则:首先,《合作协议》虽约定顾问费收费周期为“合同签订次月至联合销售代理合同终止”,但顾问费支付应以XXXX实际提供顾问服务为前提。案涉项目2024年7月才开盘,此前一年筹备期内,XXX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实质性顾问服务(如销售策略指导、客户资源导入、核心事项协调等),仅进行一般性沟通,其服务价值与每月1.2万元顾问费未完全匹配。其次,XX公司实际开展销售工作的时间仅3个月(2024年7月-9月),且因合作提前终止,合同目的未完全实现。一审法院结合项目开盘延迟不可归责于双方、XX公司实际履约周期等情况,酌定XX公司支付3个月顾问费(再补付1个月12000元),既尊重合同基本约定,又避免了XXXX“未充分履约却全额收费”的不当获利,平衡了双方权利义务,裁判结果合理且具有说服力。XXXX将“合同签订时间”直接等同于“服务提供时间”,忽视了顾问服务的实质性与价值匹配性,其上诉理由难以成立。 (三)焦点三:双方违约金请求的支持与否 XXXX上诉主张:XX公司因“全体人员空岗、团队不稳定”导致开发商终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双方均违约”为由驳回其请求,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核心在于区分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一方面,XX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顾问费、后期团队空岗、擅自退场等违约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开发商终止合同的直接原因之一,构成违约;另一方面,XXXX存在擅自挂失共管账户、单方面划转代理费、未及时跟进回款等行为,违反了资金共管的核心约定,破坏合作信任基础,亦构成根本违约,且其违约行为(资金挪用、回款不力)是导致XX公司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团队不稳定的重要诱因。双方违约行为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且项目开盘延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金,既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又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单方苛责的不公结果。XXXX将自身“挂失账户、扣留款项”的违约行为辩解为“抗辩行为”,忽视其根本违约属性,其主张XX公司单独承担违约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焦点四:某某发展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XX公司最初诉请某某发展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但一、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核心依据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某发展公司仅与XXXX签订《营销代理服务合同》,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XX公司通过与XXXX的合作协议参与项目操盘,其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方为XXXX。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无权直接向未与其缔约的某某发展公司主张款项支付,仅能向XXXX主张权利;XXXX作为与某某发展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可另行向某某发展公司主张未支付的代理费。该处理方式清晰界定三方法律关系,避免突破合同相对性,符合我国合同法基本原理。 三、案件启示与法律风险提示 本案作为商事合作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其裁判思路不仅解决了双方争议,更对同类商事合作具有重要风险提示意义,尤其针对企业间项目合作、转委托(或类似合作模式),需重点关注以下四点: (一)明确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避免“责任模糊” 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各方核心权利义务,尤其是款项支付主体、支付条件、催收责任等关键条款。本案中XXXX与XX公司就“代理费支付主体”产生争议,核心在于协议未明确XXXX在开发商未付款情况下的付款义务。建议企业在类似合作中,明确约定“无论开发商是否足额付款,甲方(如XXXX)均应在乙方(如XX公司)完成约定服务后X日内支付款项”或“甲方未足额催收开发商款项的,应承担垫付责任”等条款,避免后续产生“责任转嫁”争议。 (二)规范资金管理,严X共管账户约定 XXXX擅自挂失共管账户、划转款项的行为,是其承担根本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在涉及资金共管的合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共管账户管理约定,明确账户使用流程、资金划转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单方擅自操作。同时,应留存沟通记录、资金划转凭证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三)重视履约证据留存,避免“举证不能”风险 XXXX主张提供了15个月顾问服务,但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服务实质性内容与价值,导致其要求支付15个月顾问费的请求未获支持。这提示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重视证据留存,如服务成果文件、沟通记录、对方确认凭证等。尤其对于顾问服务、中介服务等无形服务,更应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服务内容、周期、成果,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理性看待违约责任,兼顾“公平与诚信” 商事合作中,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单方违约引发纠纷。若出现违约行为,应区分违约性质、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而非单纯依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未支持任何一方违约金请求,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结合。这也警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避免“过高违约金”或“单方苛责”条款,履约过程中积极协商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四、总结 本案一、二审判决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界定三方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其裁判思路对同类商事合作合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核心启示在于:商事合作中,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是避免纠纷的基础,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是维护合作关系的核心,充分留存履约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不仅会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还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合理适用公平原则,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商事交易有序开展。 湖南XX

法学教育根基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均来自各大知名法学院校,他们在校园中接受了系统而严格的法学教育。从基础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8R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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