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惠州
15360155737

服务地区:惠州

咨询我
08:30-20:00

柯XX;柯XX;李XX;莫XX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625人看过 举报

2026-01-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XX,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18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81xxxx(4),汉族,高中文化,内地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陈江街道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24年4月1日被该局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巫XX,湖南XX律师,由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被告人柯X超,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陈江大道南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24年4月1日被该局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广东某(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男,2000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24年4月1日被该局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5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柯X威,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决定,于2024年4月1日被该局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5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广东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X超、莫XX、李X、柯X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4)粤1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莫XX、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23年12月许,被告人柯X超与被告人莫XX经商量成立“青XX”网络赌场,该赌场开展一款名为“加拿大28”的实时彩票业务,由被告人莫XX提供资金,被告人柯X超负责筹备成立工作室及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双方口头约定开设赌场所得先归还莫XX的投资本金,待本金还清后如有营利再进行分成。双方商定后,被告人柯X超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某处为“青XX”网络赌场的窝点,通过旺旺商聊创建网络赌博群、招揽赌客进群参赌、购买“招财狗”计分软件等,并先后聘请被告人李X、被告人柯X威负责为其网络赌场上下分(上分即收受赌客赌资后,在赌客“招财狗”账号内加赌分;下分即支付赌资给赌客,在“招财狗”软件上扣除赌客账号赌分)。若赌场遇到资金不足,柯X超则会让莫XX继续提供资金以保证赌场运营,并与莫XX商议赌场运营事宜。

“青XX”网络赌场自2023年12月27日起开始运营,赌客进入赌博群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青XX”网络赌场购买赌博分,每1分价值1元人民币,“青XX”收到赌资后在“招财狗”软件为赌客上分,赌客即可在旺旺商聊赌博群内下注参赌。

截至案发,被告人柯X超招揽赌客700余人到赌博群中参赌,“青XX”通过微信、支付宝共交收赌客赌资XXX.89元,其中收受赌客赌资786565.38元,支付赌客赌资798215.51元。被告人李X自2024年2月6日起受聘在“青XX”为赌客上下分,在其参与期间,“青XX”与赌客交收赌资金额XXX.2元,其中收受赌客赌资651680.11元,支付赌客赌资606070.09元,被告人李X获得3000元工资报酬。被告人柯X威自2024年2月25日起应邀在“青XX”为赌客上下分,在其参与期间,“青XX”共交收赌客赌资XXX.94元,其中收受赌客赌资553216.85元,支付赌客赌资484697.09元。截至案发,被告人莫XX先后为“青XX”网络赌场提供资金合计260000元人民币,“青XX”先后归还其110000元投资本金,因“青XX”经营以来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人柯X超与莫XX尚未进行分红。

2024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某处将被告人李X、柯X威抓获,后在被告人柯X超的住处将柯X超、莫XX抓获归案。

原判另查明:

一、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柯X超、李X分别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26日,被告人柯X威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莫X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其认罪认罚态度表示认可,当庭将对被告人莫XX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李X自愿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柯X超、莫XX、李X、柯X威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柯X超、莫XX参与的赌资数额为798215.51元,被告人李X参与的赌资数额为651680.11元,被告人柯X威参与的赌资数额为553216.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X超、莫XX、李X、柯X威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柯X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柯X超、莫XX、李X、柯X威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自愿退还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X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莫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柯X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李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由本院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上诉人莫XX上诉提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仅参与投资,由于整体没有获利,因此没有参与分红,亦没有获利,所以一审判决所判的罚金太高。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1.上诉人因开设网络赌场提供资金人民币26万元,赌场先后归还11万元本金,因赌场自经营以来处于亏损状态,上诉人尚未进行分红,上诉人无实际获利。现上诉人无经济能力承担高额罚金,恳请二审法院基于该情节,酌情减少罚金数额。

2.上诉人所提供开设赌场的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借款,一审判决罚金过高,可能导致上诉人无法偿还其他合法债务,如信用卡借款,从而影响其信用和生活,恳请二审法院基于上诉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悔罪态度,酌情减少罚金数量。

原审被告人柯X超、柯X威的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莫XX及原审被告人柯X超、李X、柯X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莫XX及其辩护人未提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XX、原审被告人柯X超、李X、柯X威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中莫XX、柯X超参与的赌资数额为798215.51元,李X参与的赌资数额为651680.11元,柯X威参与的赌资数额为553216.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李X、柯X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上诉人莫XX、原审被告人柯X超、李X、柯X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X自愿退还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对于上诉人莫XX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罚金偏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莫XX提供资金,与原审被告人柯X超等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资金额达798215.51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已根据上诉人莫XX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莫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所判处的主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是最低刑,所判处的附加刑1万元罚金与涉案赌资数额、赌场经营情况及上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相适应,已充分体现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提供开设赌场的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借款、上诉人并未从本案获利等情况,并不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无理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XX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无理据支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学教育根基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均来自各大知名法学院校,他们在校园中接受了系统而严格的法学教育。从基础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8R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3144000********8R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