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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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881人看过 举报

2026-01-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X,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X独任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向陈XX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2727.34元(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后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陈XX向陈XX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2020年1月21日,陈XX向陈XX还款10000元。2023年2月25日,陈XX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剩余欠款110000元,承诺一年内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陈XX多次催要,陈XX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陈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XX住所地为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XX,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陈XX作为诉请陈XX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争议标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XX,故长沙市芙蓉区系本案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合同履行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XX的异议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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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259108R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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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0000MD0259108R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