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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蔡XX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867人看过 举报

2026-01-1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攸县XX,202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蔡XX,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攸县,202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蔡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蔡XX及其辩护人谢XX、蔡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蔡XX与被害人蔡XX因过往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相约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店附近见面。同日22时许,蔡XX驾驶汽车从深圳市赶到南海区某店。蔡XX和蔡XX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争吵中蔡XX从裤袋掏出一把匕首,蔡XX见状立即呼叫在场的被告人蔡XX过来帮忙。蔡XX将自己的汽车开到现场,并从车里拿出两根钢管,一根递给蔡XX,自己拿一根。蔡XX见状也返回车里拿出一把砍刀。后蔡XX和蔡XX持械互殴。蔡XX的砍刀被蔡XX打掉在地,蔡XX开始逃跑,蔡XX、蔡XX持钢管追赶蔡XX,期间蔡XX因站立不稳而摔倒,被蔡XX用匕首刺伤。蔡XX继续持钢管对和蔡XX对打,蔡XX逃走。事发后,蔡XX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前往医院就医;蔡XX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蔡XX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蔡XX、蔡XX均属轻微伤。同月25日,蔡X赔偿蔡X戊.5万元,蔡XX向蔡XX、蔡XX出具了谅解书。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蔡XX、蔡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XX、蔡XX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蔡XX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判处蔡XX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XX、蔡XX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以蔡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等为由,请求对蔡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蔡XX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蔡XX、蔡XX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蔡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蔡XX、蔡XX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蔡XX、蔡XX自动投案,但投案后未能及时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对蔡XX的辩护人认为蔡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蔡XX、蔡XX的自动投案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蔡XX、蔡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蔡XX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蔡XX、蔡XX的行为均予以谅解,酌情对蔡XX、蔡XX从轻处罚。本案因蔡XX与被害人在电话里争吵继而相约见面,见面后又因被害人先拿出匕首而引发,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就此,酌情对蔡XX、蔡XX从轻处罚。蔡XX向蔡XX提供钢管,与蔡XX共同追赶被害人,但被害人的伤情非由其直接造成,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蔡XX,量刑时予以区别。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蔡XX、蔡XX适用缓刑。采纳蔡XX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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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259108R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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