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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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材料

发布者: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4592人看过 举报

2026-01-1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唐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睢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女,1982年7月6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沙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XX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XX适用独任审判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XX某公司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2. 改判XX公司向XX某公司支付剩余顾问费108000元;

  3. 改判XX公司向XX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4. 改判驳回XX公司对XX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5.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二、XX某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XX某公司支付92410.22元代理费无依据

根据《长沙一建发·某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XX某公司核心义务为维护开发商关系、催收代理费,XX公司负责实际操盘并承担全部费用,双方约定以共管账户与开发商结算。XX某公司仅为代理费催收与转交方,非支付主体,最终来源为某某发展公司。原审已查明,某某发展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且因XX公司全体人员无故空岗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剩余代理费未结算。原审突破合同约定判令XX某公司付款,系将开发商义务强加于XX某公司,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即便XX公司知晓三方关系并同意承担风险,在某某发展公司未付款情况下,XX某公司亦无付款义务。

(二)原审判决XX某公司支付100000元无依据

1. 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某某发展公司应支付的180000元前期费用已转移给XX公司,其仅支付50%,剩余部分因XX公司提前退场未支付。XX某公司已将收到的90000元转付XX公司,原审要求XX某公司垫付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2. 信息费差额10000元:《合作协议》约定XX公司支付200000元信息费,含某某发展公司180000元及20000元中介服务费。XX公司承接项目近15个月并获益,原审以“双方均违约”酌定退还10000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未量化违约程度,系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原审仅支持1个月顾问费违背约定与事实

《合作协议》约定顾问费每月12000元,收费周期自合同签订次月至《联合销售代理合同》终止。双方合作15个月,XX公司仅支付2个月费用,欠付13个月156000元。原审以“开盘时间晚且不可归责于双方”酌定支持3个月(含已付2个月),混淆“开盘时间”与“顾问服务时间”。XX某公司自2023年6月起即提供沟通协调、策略指导等服务,并非仅开盘后提供,原审绑定二者违背约定,无视XX某公司人力物力投入,放任XX公司逃避责任。

(四)原审驳回50000元违约金请求认定事实错误

《合作协议》约定,因XX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商与XX某公司解约的,XX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原审已查明,某某发展公司因XX公司“全体人员空岗、团队不稳定”终止合同,该行为直接导致合作中断及解约,符合违约金支付条件。原审以“双方均违约”驳回,却未指出XX某公司存在何种解约相关违约行为,事实认定不清。

(五)原审对违约认定与责任划分失衡

XX公司未付顾问费、空岗、擅自退场属根本违约,XX某公司挂失共管账户系因XX公司拒不提供U盾,目的是抵扣欠付顾问费,属抗辩行为。原审驳回双方违约金请求,却判令XX某公司承担巨额付款义务,违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按过错担责”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改判。

三、XX公司辩称

(一)代理费92410.22元支付责任认定正确

双方构成转委托或合作经营关系,XX某公司为合同名义方和受益方,XX公司为实际服务提供者。协议约定共管账户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私自操作,XX某公司擅自挂失U盾、划转7月代理费46810.07元至私人账户,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相对性,XX公司仅能向XX某公司主张权利,其已收取部分款项却未完全转付,原审判令支付已确认的7-9月代理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某公司以“开发商未结算”拒付,系转嫁自身催收不力风险。

(二)100000元款项认定合理

1. 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该费用为项目对接成果对价,XX公司实际完成筹备、执行工作,某某发展公司拒付尾款系对XX某公司履约不满,风险不应由XX公司承担,原审判决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 信息费差额10000元:XX某公司收取费用远超成本,且因其中止催款、挪用资金导致项目解约,XX公司仅受益3个月,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审依公平原则酌定退还,裁量适当,XX某公司未完成全程服务,部分退还合法。

(三)顾问费仅支持3个月合法合理

项目2024年7月才开盘,此前一年XX某公司未提供实质性顾问服务,仅进行一般性沟通,且拖延催款导致XX公司资金困难。XX公司支付2个月费用系基于初期信任,后期因XX某公司根本违约有权中止付款。原审结合3个月销售期,酌定支付3个月费用(含已付2个月),兼顾约定与实际,裁量得当。XX某公司混淆“合同签订时间”与“服务提供时间”,主张显失公平。

(四)XX某公司无权主张50000元违约金

合同解除根源为XX某公司未履行催款义务、挪用资金,导致项目资金断裂、员工维权,进而引发某某发展公司解约。XX公司“空岗”系无法支付工资所致,根源在XX某公司未转付代理费。XX某公司自身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无根本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原审驳回正确。

(五)违约认定与责任划分均衡

XX某公司挂失账户、扣留款项、拖延催款属根本性违约,XX公司违约系被动连锁反应。原审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金,体现过罚相当,合法公正。一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驳回对某某发展公司诉请符合合同相对性,XX某公司上诉请求无依据,应予驳回。

四、某某发展公司辩称

1. 依合同相对性,其与XX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清楚XX某公司与XX公司协议及履行情况,不应向XX公司付款。

2. XX公司应向XX某公司主张损失,其主张无依据。3. XX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退场,未派驻人员,导致合作终止,给其造成经营损失。综上,其对案涉债权债务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五、原审诉辩请求

(一)XX公司一审本诉请求

  1. 判令XX某公司、某某发展公司支付劳务费182410.22元及延期付款损失85530.22元;

  2. 判令解除《合作协议》,XX某公司退还信息费200000元、顾问费24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XX某公司一审反诉请求

  1. 判令XX公司支付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11日剩余顾问费108000元;

  2. 判令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3. 判令XX公司按代理费83948.58元的5%支付销售提成4197.429元;

  4. 判令XX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62197.429元。

六、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23年6月1日,XX某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与某某发展公司签订的《长沙建发·某某项目一期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简称《代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交由乙方履行:甲方负责维护开发商、催收代理费,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结算;乙方负责实际操盘、承担全部费用,按《代理合同》履行义务。合作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甲方收取信息费200000元、顾问费每月12000元(自合同签订次月至《代理合同》终止),按开发商支付代理费的5%计提提成;共管账户需双方共管,甲方不得私自操作,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XX公司已支付信息费200000元、顾问费24000元(2个月)。共管账户于2023年12月收到某某发展公司前期服务费90000元,XX某公司扣税后转付XX公司;2025年1月收到代理费46810.07元,XX某公司以XX公司拒不提供U盾为由挂失账户并划转该款项。

2023年6月1日,XX某公司与某某发展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前期服务费180000元(进场当月付50%,开盘前一个月付50%),代理费按销售金额计提,每两月结算一次。2024年8月16日,某某发展公司发函指出XX某公司团队人员不足、业绩差、员工维权等问题,要求8月31日前整改,否则解约。2024年9月2日,某某发展公司以XX某公司团队自8月25日起全体空岗为由,发函终止合同。XX某公司回函同意9月20日前解约,同时函告XX公司,要求其交接资料并承担损失。

双方确认:XX公司2023年6月进场、2024年9月20日退场,项目2024年7月开盘;2024年7-9月代理费分别为46810.07元、37138.51元、8462元,合计92410.58元。XX公司主张劳务费含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及上述代理费,损失85530.22元为员工劳动报酬;XX某公司主张欠付顾问费108000元(13个月),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提成。

七、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确认协议于2024年9月20日解除。关于代理费,XX公司提供了服务,依合同相对性,XX某公司应支付92410.22元。关于违约金,双方均存在违约(XX某公司挂失账户、扣留款项;XX公司未付顾问费、空岗退场),且开盘时间不可归责于双方,故互不支持违约金。关于信息费及前期费用,依公平原则,XX某公司应支付XX公司100000元(剩余前期费用90000元+信息费差额退还10000元)。关于顾问费,结合开盘后3个月销售期及公平原则,酌定XX公司再支付1个月费用12000元。XX某公司反诉提成4197.429元符合约定,予以支持。XX公司主张的延期损失及要求某某发展公司担责无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1. 确认《合作协议》于2024年9月20日解除;2. XX某公司支付XX公司代理费92410.22元;3. XX某公司支付XX公司100000元;4. XX公司支付XX某公司顾问费12000元;5. XX公司支付XX某公司销售提成4197.429元;6. 驳回XX公司其他本诉请求;7. 驳回XX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元,XX公司负担3280元,XX某公司负担1580元;反诉受理费1772元,XX公司负担177元,XX某公司负担1595元。

八、二审审理情况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九、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 XX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代理费92410.22元及100000元款项;2. XX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顾问费108000元;3. XX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关于焦点一:《合作协议》合法有效,XX某公司将代理服务整体交由XX公司履行,XX公司已提供服务,依合同相对性,XX某公司应支付代理费92410.22元。信息费及前期费用的处理,一审依合同相对性、公平原则酌定XX某公司支付10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协议约定顾问费按月支付,但项目开盘晚且不可归责于双方,XX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提供持续服务及成本投入,一审结合3个月销售期,酌定XX公司再支付1个月顾问费12000元,符合公平原则。

关于焦点三: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开盘时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一审认定互不承担违约金,裁量适当。

十、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XX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6376元,由XX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学教育根基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均来自各大知名法学院校,他们在校园中接受了系统而严格的法学教育。从基础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259108R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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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0000MD0259108R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