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0日7时30分许,甲(女,47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墨城路正常行驶,被后方同向行驶的乙(女,51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追尾,两车倒地,甲受伤。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
甲当日被送至医院急诊,次日转入正骨医院住院7天,西医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甲支出医疗费6 671.47元,并经法院委托鉴定: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XXX。因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4 496.47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35 061.47元(含医疗费6 67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20 250元、护理费6 36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80元);驳回其他请求。
二审:驳回乙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事故责任
乙主张“甲突然变道应承担全责”,并声称交警为快速和解才让其签字,且现场监控可还原真相。但其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也未能提供监控或其他相反证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法院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认定乙全责。
伤情与因果关系
乙另辩称“仅撞到后车轮,甲缓慢倒地,医院工作人员提示存在陈旧伤”。但乙未提交病历、影像或证人证言佐证“陈旧伤”存在,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认定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系本次事故直接造成。
损失核定
误工费:甲仅提交一张银行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减少数额,法院参照当地护工及零散工标准,折中按150元/天×135天计算;
护理费:以120元/天×53天计算;
营养费无医嘱,不支持;
交通费酌定300元。
最终核定损失35 061.47元,由乙个人全额承担。
四、律师点评
事故认定书“签字即认可”风险大。当事人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擅自签字又事后反悔,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陈旧伤”抗辩需完整证据链。仅凭口头陈述或道听途说无法推翻医院诊断,必要时可申请伤情参与度鉴定,否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误工费举证应“三维”固定:收入证明(合同、流水、纳税记录)+实际减少证明(单位扣发明细)+行业参照标准(人社部门工资指导价)。单一银行流水XX被法院下调。
电动车追尾多被认定为后车主责。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后车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之原则,追尾基本会被判全责,驾驶人务必控制车速与跟车距离。
个体经营者宜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低廉,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转移赔偿风险,避免个人财产因一次追尾而“兜底”。
张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