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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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劳务尾款拖欠案

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424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XX公司为XX公司承包的“XX区2022年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书院治理区”提供挖掘机清理、打锤等劳务。

2022年12月25日,A公司按双方微信对账结果向XX公司开具19,3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XX公司工作人员确认“金额无误”。

此后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于2025年4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劳务费19,300元及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庭审中,XX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提出:1. A公司司机曾撞碎其工地玻璃,应抵扣1,500元;2. 发票税率应为9%而非现行税率;3. 不同意支付利息。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判决结果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劳务费19,300元;

并支付以19,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由XX公司承担。

法院同时告知XX公司可就玻璃赔偿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

三、案件分析

合同关系成立

A公司提交的《劳务单位零工确认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且XX公司当庭对欠款金额“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

付款条件已成就

发票已交付、劳务已实际完成,XX公司仅以“发票税率”抗辩,但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9%税率”作为付款前提,亦未提起反诉,故不能阻却付款义务。

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A公司自2023年2月24日已多次催款,XX公司仍怠于支付,法院据此支持LPR利息,既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也体现违约制裁。

玻璃损失另案处理

XX公司主张抵销1,500元玻璃赔偿款,但未就损害事实、具体金额、责任划分提供任何证据,且该请求性质为反诉,其既未正式提出又中途退庭,法院不予一并处理,告知可另行起诉,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中途退庭视为放弃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XX公司代理人擅自离庭,导致其抗辩意见无完整陈述与举证,反而强化了对A公司主张的采信。

四、律师点评

“微信对账”可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零散劳务,往往通过微信群、短信、语音确认台班与金额。只要对方明确回复“金额无误”,即构成有效结算,企业应养成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原始凭证的习惯。

发票税率争议不能成为拖欠理由。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供方须提供指定税率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付”,否则税率差异属于税务行政范畴,不影响付款义务。需方如对税率有特殊要求,应在缔约阶段书面锁定,并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明确流程。

抵销权行使要及时、充分举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允许互负债务时抵销,但抵销主张必须提出具体证据并提起反诉或抗辩。仅凭口头陈述“对方撞坏玻璃”,却无现场照片、维修发票、责任认定,法院必然驳回。

庭审纪律关乎实体权益。

代理人擅自离庭,不仅使当事人丧失陈述、质证、辩论机会,更易被法院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在事实查明和心证形成上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务必提醒当事人及工作人员:庭上离席需经法官准许,否则代价高昂。

小微企业应建立“尾款管理”闭环。

本案标的虽小,却耗时两年半。建议施工类企业:

(1)签订简易书面合同,明确付款节点、逾期利息;

(2)每完成一次劳务即让对方签署“日结单”;

(3)发票交付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或回执;

(4)逾期30天即启动律师函+诉讼,避免资金被长期占用。


张静律师,现任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从事律师期间,处理过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0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