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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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致肋骨骨折,经营者被判赔偿3万余元

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286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7日晚,甲(女,50岁)到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A健康管理中心学习产后康复。期间,乙为甲免费进行肩背按摩。次日凌晨,甲因胸部剧痛前往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影像报告显示:右侧第5肋、左侧第4-5肋骨折。此后甲多次复诊,共支出医疗费1 167.58元。
事发后,乙通过微信向甲转账2 200元用于检查,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要求A中心及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58 14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1. 被告A健康管理中心、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0 706.28元(已扣除垫付2 200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 254元、保全费601元,合计1 855元,由甲负担890元,A中心及乙负担965元。

三、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1. 甲的肋骨骨折与乙的按摩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若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及合理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二)法院说理

  1. 因果关系:乙在诉讼中曾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后又撤回并明确表示不再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乙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甲当晚即向乙发微信称“不敢翻身、疼痛剧烈”,乙未否认并连续垫付检查费,法院认定“按摩—骨折”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成立。

  2. 自身体质是否减责:乙主张甲长期从事月嫂、家政等体力劳动且年逾五旬,体质因素可能导致骨折。法院认为个人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3. 损失核定:

    • 医疗费:支持个人自付部分1 167.58元;

    • 误工费:甲举证月收入11 633.3元证据不足,法院参照202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95 020元,按鉴定误工期90天计算为23 429.7元;

    • 护理费:按上述工资标准的60%、护理期45天计算为7 029元;

    • 交通费、鉴定费分别酌定500元、780元;

    • 营养费无医嘱、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伤残等级、保全保险费非法定项目,均不予支持。
      最终核定损失32 906.28元,扣除已付2 200元,仍需赔偿30 706.28元。因A中心系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1. 举证责任“反转”是关键。被告先启动鉴定又放弃,直接导致因果关系被推定成立,提示经营者在涉人身损害案件中应慎重对待鉴定程序。

  2. “好意施惠”并非免责金牌。免费服务一旦造成人身损害,仍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过错原则;经营者具备专业技能,其注意义务反而更高。

  3. 收入举证应形成完整链条。原告仅提交六个月微信转账记录,缺乏劳动合同、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佐证,导致高额误工请求被大幅下调,提示受害人固定证据时应注重“三性”与“完整性”。

  4. 体质因素不能“折责”。判决再次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条款的适用边界,除非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否则单纯的身体特质或旧疾不构成减责事由。

  5. 个体工商户需“人店同责”。A中心与乙被判连带赔偿,提醒小微企业主: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不提供责任隔离,个人财产与经营风险直接挂钩,建议及时投保公众责任险以分散损失。


张静律师,现任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从事律师期间,处理过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0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