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航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3日 7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 区观音桥街道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曹X,执行董事。
被告:刘XX,女,汉族,住重 庆市长寿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与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法 定代表人曹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23 年2月2日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47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5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日,原告作为甲 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演艺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建立演 艺经济合同关系,乙方独家委托甲方管理、经纪其线上线下全部 演艺事务。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业务。被 告于2023年2月12日在艺人工作群中单方面提出解约,并于当 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 2023年2月20日通过电话短信并通过XXX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 通知,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单方违约事宜。但是,被告不予理会, 事实上已经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原告认 为,被告单方解约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损失4700 元;结合其违约事实,酌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27500元。
被告刘XX辩称,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且被告已经于2023 年2月12日通知过原告,不认可2.3.4项诉讼请求,本案中原 被告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演艺合作合同》,但实际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该合同第三条演艺要求以及附件2第二条中明确约定提 供劳动的具体内容、保底工资、绩效提成比例等内容,且对每天 的劳动时长均有明确约定,如为合作关系,则双方平等,被告应 有自行安排播出时间等权益,但在本案中均系听从原告安排和管 理,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即使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合作关 系,被告认为损失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的本质就是填 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支付的 违约金也远超其具体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合理调低。被告进入该公司后,正式上班时间共计2日,共收益40余元,其也非 故意违约,实在是微薄的工资无法维持生活才选择另择他业,且 由于才工作2日,公司也未实际投入合同约定的各项扶持金额, 也未实际发放保底工资,原吿要求的违约金远远高于其实际损 失,且被告的获益金额也极低,如因此承担高额违约金,不符合 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2日,甲方仁定公 司与乙方刘XX签订《演艺合作合同》,主要约定,乙方系具有 演艺才能的艺人,基于在线上线下演艺界发展的需要,以及对甲 方专业、权威经纪资源的认可,愿意按照本合同独家委托甲方管 理、经纪其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务。合同有效期2年,自2023 年2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合作期内,甲方通过安排相关 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短视频扶持,直播设备扶持,刷票扶持,推 广扶持,运营扶持,直播场地扶持,直播技巧培训等。如乙方存 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暂停扶持,并要求乙方归还实物或折价赔 偿。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所有演艺事务中进行演艺产生的一切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虚拟礼物收益、打赏收益等)由甲方与平 台结算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合作利益 分配。鉴于甲方为乙方演艺事务的独家经纪方,乙方的以下行为 将构成根本违约:(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在甲方指 定平台上的演艺活动。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 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甲方 因乙方违约事实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及 甲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如: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 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根本违约的违约金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出的最高数额进行 权利主张:①人民币壹拾万元;②甲方合作期内实际投入的金额 10倍+甲方预期收益(乙方月平均收益*未正常履约的月份); ③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益36倍的违约 金;④如果乙方在与甲方合作前从事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直播业 务,乙方按双方合作前24个月内最高月收入的5倍支付违约金;⑤按合同期间内乙方账号粉丝数量峰值3元/人计算违约金。 合同附件二《合作收益收入确认单》主要约定:平台:抖音。 本协议项下从事互联网直播演艺所创造的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 后(包括但不限于刷单费用、主播人气购买费用、相关税费等), 乙方的合作收益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合作收益提成金额=当月 平台后台乙方自身实际产生的流水数据X 35%+平台奖励,合作收 益保底金额5500元,若合作收益提成金额大于合作收益保底金 额,则按照合作收益提成金额发放,若合作收益提成金额小于或 等于合作收益保底金额,则按照合作收益保底金额发放。保底最 低要求,月有效直播天数26天,日有效直播时长6小时,月有 效直播总时长156小时,月有效短视频条数26条。
合同签订后,刘XX以抖音号“一 1122yu.”、昵称“撒娇女
年2月11日期间共直播2天,直播收益39.87元。XX公司在 2023年2月8日、2月1。日、2月11日共计为刘XX提供知识 培训2次,拍摄段子内容视频3条,提供场地、运营服务各2次, 化妆服务3次。2023年2月12日,刘XX在工作群中告知XX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曹X其想离职。2022年2月14日,XX公司向刘XX发 送短信,认为其从2023年2月12日开始单方面提出解约的意思 表示并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开播,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约定。2023 年2月20日,XX公司再次向刘XX发送短信,认为其单方未 按合同履约且持续违约,通知刘XX在2023年2月22日前与仁 定公司协商并解决违约事宜,若逾期仍未按通知协商及解决,视 为刘XX单方面解除演艺合同。后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 求解除《演艺合作合同》,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向刘XX送 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有《演艺合作合同》、扶持清单、短信记录等证 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 纟勺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演艺合作 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収利。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直播任务,经原告违合同约定与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在起诉前未将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送达被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 同,双方一致同意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合同,故本 院确认双方的《演艺合作合同》于2023年4月21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的数额,本院认为,当事人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的损失 和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具体理由如下:首 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所投入的成本,与被告直播抖音账号拍摄 视频及直播数量相关。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能够 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被告已经履行部分仅占合 同整个履行期限较小的部分,原告因履行合同义务投入的成本较 小。其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为被告直播的抖音账号服务 后,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直播收益分成。原告为被告抖 音号提供各种扶持实质是为了获得更高直播收益投入的成本,是 否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原告要求按照扶持清单 载明的金额计算损失,实质为将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经营风险 转嫁给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原告虽然在扶持清单背 后列明了每项扶持的价格,但该价格不能作为计算原告损失的依 据。原告支出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物业服务等费用系其公司 运营的成本,而非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且原告主张被告支
付违约金也能弥补其损失。最后,被告将其抖音号进行直播时间 较短,在同行业中关注度小,盈利能力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 相对较少。
综上,考虑到当事人的违约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影响 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50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 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刘XX 2023年2月2日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于2023年4月21日 解除;
二、被告刘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仁定 长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