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美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马某某母亲),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马某1母亲),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美,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李松,被告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王雪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马某1返还彩礼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马某某与马某1通过网络相识并开始交往,2023年10月20日,马某某依照风俗给付马某1见面礼7万元(通过马某某母亲谷某某转账6.6万元,给付现金4000元)。后双方因彩礼等问题矛盾愈深,马某1不愿与马某某继续相处且拒绝退还见面礼。
马某1辩称,马某某诉称不属实。一、马某1仅收到马某某母亲支付的6.6万元而非7万元,且该钱款并非彩礼,而是因马某1怀孕,马某某家支付的补偿费用;二、马某1与马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关系,马某1因此怀孕,但最终流产。马某某拒绝承认是孩子的父亲,也拒绝与马某1结婚,应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至7月,马某某与马某1通过网络相识并开始交往,2023年10月,马某1确认怀孕后双方商议结婚事宜;10月20日,马某某的母亲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马某1共6.6万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马某1终止妊娠,继而两人分手。马某某向马某1要求返还给付的款项未果,诉至法院。马某某庭审中认可与马某1在交往中曾发生关系,马某1怀孕的孩子是自已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马某1怀孕及终止妊娠相关病历材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双方就彩礼款数额进行协商的过程可知,马某某的母亲谷某某向马某1转账6.6万元应视为彩礼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该款项,马某1应当进行一定返还。马某某另诉称给付马某1的现金4000元亦为婚约财产应一并返还,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称,马某1亦辩称未收到该项钱款,对于该4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马某1辩称给付的6.6万元是马某某给自己的怀孕补偿款而非彩礼款,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马某1与马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流产,返还比例应酌情予以减少,本院酌定马某1返还马某某彩礼款 1.3 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某彩礼款1.3万元;
二、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马某某负担620元,马某1负担 15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被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