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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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永久有效就真的永久有效吗?非也

发布者:赵芳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1日 3278人看过 举报

2024-02-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甲乙双方签署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软件使用,合同约定费用500 元,合同项下软件产品的升级永久免费;后乙方因该软件运营成本高,需关停该软件,与甲方协商可使用新版本,每年使用费为 1800 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乙方提前一个月经客户经理当面、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软件关停时间,提醒甲方及时导出数据备份。因甲方不能继续使用该软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及相应损失。

二、办案过程:

代理被告(乙方),经过分析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本合同永久有效,但不影响一方履行解除权,乙方经合理告知可以解除,解除违约金未约定,如要承担的话根据合同金额来看不会太高,而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也不会支持。

三、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完胜。

四、律师观点:

1、软件销售合同出售的仅是签订合同时软件所记载的电子化信息的内容,享有的是使用该软件产品的权利,而对于之后的软件维护、升级等必然产生新的费用。因此,虽然双方约定软件产品的升级永久免费,但该约定是在软件使用期限内,是乙方对甲方的附赠。

法条链接: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基于电子信息产品的特性,需要对软件不断的进行维护、升级等,故双方签订的系不定期合同,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双方对软件使用的期限未约定,则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条款,故违约金方面不予支持;

4、甲方主张的损失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赵芳律师,中共党员,毕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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