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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挂靠公司能否向实际车主追偿?

作者:付常川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付律师讲民法典浏览:608次举报
2023-02-24


事故发生后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运输公司垫付赔偿款后

向实际车主追偿

这钱,车主应该给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1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尹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尹某购买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应按运输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各项保险。2018年4月,尹某驾驶重型自卸车与骑电动车的林某相撞,事故导致林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尹某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29.8万元,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公司在向林某支付案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尹某返还80%款项,因在管理中存在瑕疵,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尹某向运输公司每年交纳了管理费,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和尹某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运输公司反过来起诉尹某要求二者间按过错比例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能支持吗?

 2  律师分析

付律师认为,尹某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具有管理、培训责任,尹某驾驶车辆在运输公司管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部分责任,运输公司自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相对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3 律师提示

对于车辆挂靠关系中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另一方按何标准追偿,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方应当在可得利益范围内(即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通常远远少于损害赔偿费,判令其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应当根据双方实际过错分配责任比例。

一般货运车辆车型大、视线盲区多,且运输中容易出现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等情形,该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的危险程度、安全隐患远高于普通车辆。民法总则规定,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运输公司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赔偿原则。从这一角度看,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具有较高的管理、培训、监督责任,法律也赋予了运输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责。举重以明轻,如运输公司仅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且在实际生活中“阴阳合同”广泛存在,无法体现运输公司的真实收益情况,在审理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现实中,货运车辆只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且购买特定保险等活动必须通过被挂靠方实现。因此判决当事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赔偿能力、充分保护第三人利益,也能够督促被挂靠方积极行使管理、监督责任,改善只挂名不管理的情形,降低交通事故隐患,维护交通安全。


付常川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五届南充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35311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