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记:从工伤认定到全额赔偿
——胡某工伤待遇纠纷案全程实录
承办律师: 付常川律师
案件参与人: 胡某(劳动者/申请人/第三人)、某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原告/上诉人)
一、 案件背景与委托
2024年10月29日,劳动者胡某在为公司进行广告安装作业时,不幸被角磨机割伤面部,导致多发性面骨骨折、左侧眶骨、上颌骨、颧骨、鼻骨等多处骨折及开放性面部损伤。这不仅给胡某带来了巨大的身体痛苦,也使其家庭陷入了对未来的担忧。用人单位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对于后续的工伤赔偿问题态度模糊,甚至试图切割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关系。
在此情况下,胡某及其家属委托了付常川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工伤,并获得应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 第一阶段:破冰之战——确认工伤,奠定赔偿基础(行政诉讼阶段)
核心争议: 胡某受伤时从事的项目,究竟是公司业务,还是公司股东罗某某的个人业务?
办案经过与策略:
启动工伤认定申请: 接受委托后,付常川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并协助胡某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由公司股东安排)、工资发放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于2024年12月6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应对公司首次阻击(行政程序): 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但用人单位某公司消极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不构成工伤的有效证据。2025年1月14日,人社局依法作出(2025)川1322工认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应对公司二次阻击(行政诉讼一审): 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于2025年7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伤认定。其核心理由为:案涉项目是公司股东罗某某个人承接的业务,与公司无关,胡某并非为公司工作而受伤。
· 付常川律师作为第三人胡某的代理人出庭,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 罗某某不仅是公司股东,还是监事,与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对胡某的工作安排,完全属于公司管理行为。作为普通员工的胡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在行政程序和本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付常川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9月24日,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
4. 应对公司三次阻击(行政诉讼二审): 某公司依旧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其在上诉中再次强调项目为股东个人业务,并试图提交新证据。
· 付常川律师在二审中发表答辩意见: 某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形成于诉讼之前,不属于新证据;即使项目是股东对外洽谈,但基于其特殊身份和公司管理行为,胡某受其安排在项目中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终审落槌: 202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某是在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工伤认定这一根本性问题尘埃落定。
本阶段成果: 经过行政程序和两审行政诉讼,成功击破了用人单位试图以“个人业务”为由逃避工伤责任的企图,工伤认定结论最终获得法律生效判决的确认,为后续的民事赔偿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
三、 第二阶段:攻坚之战——争取全额赔偿,厘清所有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及一审阶段)
核心争议: 在工伤赔偿仲裁及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 停工留薪期应为多长?2. 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中,保险公司未报销的部分是否应由胡某自行承担?3. 商业意外险理赔款能否抵扣工伤赔偿?
办案经过与策略:
启动仲裁程序: 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玖级)鉴定结果明确后,付常川律师代理胡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合法权益。
仲裁庭上的激烈交锋:
· 针对停工留薪期: 公司坚持只认可19天住院期。付常川律师依据胡某“多发性面骨骨折”的严重伤情、住院病历及康复常识,主张停工留薪期应当综合考虑其恢复需要,而非简单等同于住院天数。仲裁委采纳了该意见,结合相关规定和伤情,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 针对医疗费扣减: 公司主张其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已赔付13,715.75元,其余32,160.36元属于“医保外费用”,应由胡某自费,要求从已垫付的65,000元中扣除更多。
· 付常川律师当庭反驳: ① 保险公司是依据其与胡某的商业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其核定标准不能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无权决定工伤保险责任范围。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就应承担所有符合救治规范的合理医疗费用。③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胡某存在过度医疗或使用了非必要自费药品。
· 针对商业险抵扣: 公司以“情感和实际情况”为由,请求将商业意外险的理赔款(含伤残赔付)抵扣工伤赔偿款。
·付常川律师明确指出: ①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商业意外险只是单位福利,不能替代。② 该意外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胡某本人,具有人身属性,理赔款属于胡某个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成为受益人,更无权主张以此抵扣其法定赔偿责任。仲裁委完全支持了该观点。
仲裁裁决: 2025年12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基本全额支持了胡某的工伤赔偿请求,并明确:商业意外险理赔款不得抵扣工伤待遇;在扣除医疗费结余后,公司仍需支付近20万元。
4应对公司四次阻击(民事诉讼一审):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6年1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两阶段的争议(停工留薪期、医疗费扣减)再次提交法庭。
最终的胜利(小额诉讼终审): 2026年1月27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付常川律师再次出庭,重申了在仲裁阶段已被采纳的核心代理意见。
· 法院判决: 2026年3月1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了付常川律师的代理意见:
· 维持停工留薪期4个月,驳回公司按19天计算的诉求。
· 驳回公司关于扣减“医保外费用”的主张,认定保险公司不理赔的部分,不能等同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
· 全额支持了仲裁裁决的各项工伤待遇,判决公司在扣除已结余医疗费后,向胡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四、 办案总结与感悟
回顾本案,从2024年10月胡某受伤,到2026年3月拿到最终的胜诉判决,历时近一年半。本案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共计五个法律程序。用人单位穷尽了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试图降低其赔偿责任,但最终在坚实的法律事实和严谨的法律逻辑面前,其诉求被一一驳回。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以下几点:
证据收集的及时与全面: 从最初指导胡某保留微信工作群记录、工资凭证,到后续每个环节的证据固定,为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程序法的熟练运用: 准确把握每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和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成功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归于用人单位。
法律观点的精准与坚守: 无论是工伤认定阶段的“职务行为”认定,还是赔偿阶段的“商业险不可抵扣”原则,始终坚持正确的法律适用,并最终获得两级法院和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这个案件不仅为当事人胡某争取到了应得的全部赔偿,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昭示: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企图通过模糊法律关系或利用商业保险规避责任的做法,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本案件办理记由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付常川律师团队整理,真实案件,欢迎交流指正。)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