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常川律师
付常川律师
四川-南充合伙人律师
16683334333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付常川律师医疗案件办理记:4岁患儿医疗死亡案件的艰难维权之路

作者:付常川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分类:付律师风采浏览:219次举报
2025-10-23

2024年秋,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小唐(化名),因“暴发性心肌炎”在入院数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家庭顷刻间坠入深渊。作为患儿父母的代理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付常川律师全程参与了这起错综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近日,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终于出炉,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一、病情突至,诊疗环节疑点重重

回顾案卷材料,付常川律师发现,患儿的死亡并非一场纯粹的医学意外,诊疗过程中暴露出的多个环节疏漏,共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 首次门诊,漏诊前兆:在患儿死亡前三天,他曾因“腹痛”到医院门诊就诊。然而,接诊医生未能全面评估病情,未进行血常规、心电图等基础排查,仅以“腹痛”处理,未做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错过了早期发现暴发性心肌炎前驱症状的第一次机会。


· 入院抢救,措施迟滞:在患儿因病情危重入院后,医院虽将其转入儿科重症监护室(PICU),但在转科后长达一小时的黄金抢救窗口内,未能及时执行关键医嘱(如床旁心电图、心肌损伤标志物检查),也未能及时启用有效的呼吸支持、循环支持等生命支持系统。直至患儿出现口鼻涌出粉红色泡沫痰(急性左心衰典型症状)等不可逆损害时,才仓促进行气管插管等抢救,为时已晚。

· 设备缺失,告知不足:该院竟未配备用于抢救暴发性心肌炎的核心设备——儿童ECMO(体外膜肺氧合),也未能及时、明确地将这一关键信息告知家属,剥夺了家属为患儿争取转院治疗的宝贵机会。

面对这些疑点,付常川律师深知,唯有通过专业、缜密的法律和医学知识,才能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还原真相。

二、抽丝剥茧,以专业意见直面鉴定挑战

司法鉴定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1.被申请人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二申请人之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被申请人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是否取得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申请人:

2025年3月4日


本案经法院委托至某司法鉴定所,并被认定为“疑难复杂案件”。这意味着,对律师的专业功底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付常川律师在深入研读全部病历、对照诊疗规范后,撰写了《医疗过错陈述意见》,并辅以详细的诊疗时间轴对比图、医嘱执行延迟统计表等可视化材料,将医院在“病情评估、检查执行、抢救措施、设备配置、告知义务”等方面的过错清晰、有力地呈现出来。

关于南充市某医院在诊治杨某某

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

相关意见

四川某司法鉴定所:

贵处受理的杨某某与医院(南充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过错鉴定一案,现杨某某方根据住院病历及相关情况,提出如下陈述意见,供贵处在司法鉴定时参考,望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某医院未对患儿的病情早发现,早治疗,对病情的危急性、严重性未充分评估重视,延误治疗,存在重大过错。

依据某医院2024年9月19日入院病历记载:患儿杨某某入院前两天,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最高39.2度,伴畏寒,无寒战,伴阵阵腹痛等,患儿仍反复发热,遂至我院门诊就诊。从该段病历记载内容来看,患儿在入院前就出现了反复发热的情形,并且明确告知了医院该症状。而9月16日在该院的门诊病历上,医院未记录患儿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畏寒等症状,仅针对患儿的腹痛进行了肠套叠及阑尾区的彩超,未做血常规、CRP及流感病毒检测等诊断排查措施,针对发热和疑似感染造成的炎症痛疼未按诊疗规范进行检查治疗,未明确发热病因,从而延误暴发性心肌炎的早发现早治疗,最终导致患儿因暴发性心肌炎急性期死亡,某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

二、从患儿的整个治疗过程来看,某医院未充分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对病情缺少严密的观察和监测,未及时执行重要的抢救医嘱,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某医院未及时将患儿收入PICU,未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纠正患儿心衰和呼衰,未及时请心内科专家进行会诊,未及时对患儿进行心肌酶谱、心电图、心脏彩超等必要检查,延误病情治疗,最终导致患儿死亡,存在严重过错。

患儿入院前半天病情加重,出现面色苍白,气促,偶有脐尾疼痛,伴单声咳嗽,精神差,萎靡不振,某医院进行了血检,阑尾区浅表彩超,门诊以支气管肺炎于10:32分收住儿科,11:02分首次病程记录全身皮肤苍白,四肢湿冷,CRT大于三秒,11:07分临时医嘱转病区,患儿从儿科转入PICU,11:08分临时医嘱床旁心电图,11:10分临时医嘱抢救,医生11:10分临时医嘱医嘱作三大常规、血生化、心肌损失标志物等检查,11:37分急诊床旁心电图提示:患儿窦性心跳过速,ST段改变(ST段明显过高)左前分支阻滞,12:00气管插管,患儿血氧饱和度下降至67%,口、鼻涌出大量粉红色泡沫分泌物,12:10分临时医嘱作a心脏彩超(经胸)+左心收缩功能+左心舒张功能TDI加急,EF(左心室射血分数)从35%下降至15.5%,12:47分患儿心率下降至70次/分左右,并持续下降,12:48分后多次出现室颤,多次转律失败,13:09分心跳停止,14:05双侧瞳孔散大,宣布临床死亡。

1、从医院的整个治疗过程来看,从11:07转病区到12:00患儿口鼻涌出大量粉红色泡沫分泌物,在这最关键的整整1个小时内,院方只是输注维生素和抗生素等,没有采取任何针对暴发性心肌炎的呼吸支持、循环支持以及血液净化等治疗措施,连最基本的呼吸机都没有使用。在12:00患儿血氧饱和度下降至67%,口鼻涌出大量粉红色泡沫分泌物,已出现不可逆的心力衰竭症状,院方才开始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肾上腺素、除颤等紧急抢救措施,故某医院严重延误病情的治疗,导致患儿最终抢救失败死亡。

2、患儿是发热两天,气促伴面色苍白半天两次到某医院门诊,患儿的症状符合心衰,呼衰,暴发性心肌炎的前期症状,但某医院门诊在收治病人时,未谨慎高度重视对待,未做好患儿的病情评估,没有马上做心电图、心脏彩超等必要检查。本来可以让患儿直接收入PICU,反而让患儿到儿科治疗,后又转病区,诸多不专业的诊断收治环节,严重延误了患儿的宝贵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

3、某医院针对危急抢救病患,存在严重拖延执行医嘱过错:①11:08临时医嘱床旁心电图,执行时间11:08,实际11:37才做,得到急诊床旁心电图结果,心电图提示,患儿ST段改变(ST段明显升高),左前分支阻滞;②11:10临时医嘱心肌损伤标志物(加急),病历上该检验报告显示,采集时间12:24,报告时间13:46,检验结果,超敏肌钙蛋白T 0.892ng/ML, 高于正常值上限63倍;③12:10,患儿口鼻涌出大量粉红色泡沫后,医院才开出心脏彩超等加急医嘱,住院病历上唯一一张心彩报告显示,EF 15.5%,而报告时间是患儿死亡整整4个小时后的18:07分。

4、针对如此严重的暴发性心肌炎病症,医院未安排心内科专家进行会诊抢救,存在重大过错。

三、患儿病情危重,考虑爆发性心肌炎,急需马上使用ECMO纠正心衰、呼衰。住院病历显示,在12:19患儿口鼻涌出大量粉红色泡沫,医院行气管插管术后,方告知患儿家属本院无ECMO,才电话联系远在200公里外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派车载ECMO来南充转运,既使转运车能到南充,患儿也早已死亡。医院未及时告知患儿家属该院无ECMO治疗手段,剥夺了病人及早选择真正能拯救自己生命医院的权力。

针对抢救暴发性心肌炎各项治疗手段的重中之重的生命支持治疗——循环支持、生命支持及血液净化,事故医院居然没有ECMO(体外膜肺氧合)、IABP(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也不对危重病人及时使用呼机机和血液净化等生命支持治疗措施,致使病人被延宕病情而死亡。

在病人入院被诊断暴发性心肌炎后,医院明知ECMO是抢救暴发性心肌炎最重要的手段,而该院又无ECMO,医院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实情,甚至在病人转入PICU后仍不告知,致使错过了数个小时的,病人能及时转入有能力抢救的,而在周边又不太远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有效抢救,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南充某医院应负不可推卸的重大医疗过错责任。

四、病人病症严重恶化后,医院12:41开具血气分析医嘱,在所有病历资料中未见该次检查报告。

五、某医院的住院证未让患者家属签字,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

综上,南充某医院未对患儿的病情早发现,早治疗,对病情的危急性、严重性未充分评估重视,未及时将患儿收入PICU,未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纠正患儿心衰和呼衰,未及时请心内科专家进行会诊,未及时对患儿进行心肌酶谱、心电图、心脏彩超等必要检查,也未及时告知患儿家属该院无ECMO治疗手段,未及时建议患儿家属转院进行ECMO治疗。

总之,在患儿死亡前门诊初次就医症状明显的情况下,某医院玩忽职守,不按诊疗规范排查暴发性心肌炎的源头病因,错过了早发现早治疗的时机,又在爆发性心肌炎急性期不实施诊疗规范要求的生命支持综合方案。南充某医院种种不专业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严重延误病情治疗,最终导致患儿死亡,某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会上,付常川律师代表患方家属,与医院方专家团队进行了多轮专业交锋。他紧扣诊疗规范,从时间节点、临床决策、抢救流程等角度逐一论证,指出医院在“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等一系列环节上的根本性失职,其专业、坚定的陈述为鉴定专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患方视角。

三、鉴定落槌,过错获认与维权新征程

历经数月的等待,鉴定机构最终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采纳了付常川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医院在首次门诊时“病史采集不细致、体格检查以及辅助检查不完善”,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这一结论,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医院的责任,为后续的赔偿主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次要原因”与患方主张的“主要责任”存在差距,但在暴发性心肌炎这类起病急骤、死亡率极高的疾病鉴定中,能获得过错认定已属不易。它是对医院过错行为的法律定性,也是对逝去生命的一份交代。

至此,案件将进入新的阶段。 付常川律师即将代表家属,依据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与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正式协商。在已提交的《赔偿清单》中,我们依法主张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并根据次要责任的比例,提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协商不成,我们已做好充分准备,继续通过诉讼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框架下的最大权益。

赔 偿 清 单

一、死亡赔偿金:47336元×20=946720

二、丧葬费:110177/12×6个月=55089元。

三、住院期间护理费:1X150=150

四、住院期间营养费:1天X50=50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X50= 50                                                   六、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七、交通费:2000元

八、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住宿费、生活等费:2000

九、医疗费:2372.7

十、鉴定费:13000

以上损失共计1071431,结合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次要责任,最终损失为1071431元×44%=471429.64元。

关于44%的顶格主张依据:

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 个等级:

a)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 100%);

b)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  

c)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 50%);  

d)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  

e)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 10%);

f)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 0%)。

四、办案感悟:法治微光,守护生命尊严

每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和一段艰难的维权路。它要求代理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解读医学专业问题的能力,更要有与各方专业力量沟通、博弈的勇气与智慧。

作为一名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律师,付常川律师始终相信: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抚慰创伤、指引方向的一束微光。 小唐的案件虽暂告一段落,但我们对生命权的敬畏与捍卫,从未止步。

付常川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五届南充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35311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