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
答辩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
答辩人现对被答辩人的民事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贵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该合同无论是约定的内容,还是销售模式、获利提成方式等与一般日常的买卖合同存在显著不同,更符合传销的典型特征。一审事实认定清楚。
从合同约定来看,《产品购销合同》不符合日常买卖合同的特征。无论是2023年7月28日答辩人作为甲方与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还是同日作为甲方与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亦或是2023年8月22日作为甲方与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三份合同中均约定供货方提供84240元,且约定以购货方完成的销量确定货物价格。合同中没有约定84240元相应的货物数量,货物单价,货物收货地点,而正常的买卖合同不可能不约定货物单价和货物的收件地点,也不可能不同买家买卖金额全是一模一样的,这反过来说明84240元是案涉道圣康膜销售传销网络最低层级代理商的门槛资格金额。简言之,只要买货84240元就获得代理资格,进而发展更多下线,下线提货越多,自身业绩越好,就可以成为更高级别的代理,向上家提货时就能获取更低的进货金额,进而谋取巨额的上下级提货差价和大量的业绩提成返点,这体现了传销多层级金字塔型代理、高返利的模式。关于这点有全国各地法院多个民事生效裁定如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回函》认定内容为证,案涉道圣康膜所涉交易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以销售道圣康膜、道圣康宝产品为掩护的传销犯罪案件。
2.生效民事裁定查明事实第7页载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咨询公安分局:……据本案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已生效的认定为涉嫌传销并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道圣康膜在各地皆有所见,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对之有一个统一的定性或处理意见?岚山公安分局明确回复: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于2023 年 3月19日由我局立案侦查,该案是以销售产品为掩护的传销犯罪案件,贸易有限公司和商贸有限公司是犯罪嫌疑人控制的收取传销资金的关联公司,上述公司的资金账户已被我局依法冻结。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已被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本案中涉及的全国95级代理名单我局已报公安部经侦局,由公安部经侦局下发给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打击处理,建议贵院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裁定,均以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来看,一审庭审查明案涉道圣康膜存在全国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区县级代理商等金字塔层层传销模式。答辩双方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传销层级代理关系。本案中,以答辩人为基点,刘某某的下线是景某某,景某某的下线是丁某某,丁某某的下线是张某,这点可以从产品购销合同首页载明的供货方和购货方为证。而刘某某的上线是潘某某,潘某某的上线是罗某某,罗某某的上线是陈某某,陈某某作为95级全国代理商支付的道圣康膜货款就支付给传销组织领导者姚某某控制的天津金弘润商贸有限公司,目前该司的资金账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换言之,案涉道圣康膜的货款除各层级代理商获取的差价和返点外,其余款项最终流入到传销组织控制的公司账户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和刑事优先原则,本案民事纠纷应当驳回,否则将出现刑事案件还没裁判,涉案非法所得具体金额和具体退赔主体还没查明,还没履行退赔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就已经确定是当事人合法财产,判决相应主体返回。故案涉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支付给上线的货款属于刑事案件各犯罪嫌疑人收取的非法所得,各诉讼主体应以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身份请求犯罪嫌疑人退赔,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答辩双方虽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不管是从合同内容、销售模式、获利方式等均有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更符合传销的典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 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维持。
答辩人:
答辩人:
代理人:
2025年11月24日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