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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

作者:付常川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1日分类:付律师风采浏览:35次举报
2026-03-11

雇主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员工出险获赔后,雇主能否以此冲抵自身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后,又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上述争议直接关涉劳动者权益保护与雇主责任边界的厘清。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十五批“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1)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雇主不得成为受益人,故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雇主赔偿后不享有代位追偿权。该意见精准诠释了团体意外险的制度功能,揭示了其不同于雇主责任险的法律属性,有力保障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双重救济的权利,对统一此类案件裁判标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投保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问题: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意见: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付常川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五届南充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35311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