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常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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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之威,家破人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民)

作者:付常川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6-17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林一与亲兄弟林二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抓扯。被人劝开后,林一突然冲上前,猛击林二头部一拳,致其倒地昏迷。林二经住院治疗70余日后死亡。

经鉴定,林二系因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颅脑损伤为根本死因。

二、打架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林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结合林一具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家庭琐事引发、部分垫付医疗费并照顾被害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民事赔偿

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仅支持直接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支持赔偿项目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误工费

丧葬费

三、付常川律师的辩护作用体现

付常川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作出如下答辩:

林一的辩护人所提林二的死亡后果与林一的伤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意见。

付常川律师作为林二家属的代理人辩护道:林二被送至医院后,医院即对其进行头部CT检查,对林二颅脑损伤的诊断准确,无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误诊、漏诊行为。在第二次住院前十余天时间里,林二及林一的亲属不配合缴纳医疗费,医院只能行基础性抗感染治疗,最终导致病情恶化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林二虽患肺部等多器官疾病,但不应将其自身疾病归入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并由此否定因果关系。林二被送至重症监护室后,经过十余天治疗后病情依然危重,其亲属认为救治无望,且因经济原因无力对其继续进行治疗并主动出院,也确对林二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该因素作用力较小,不足以阻却刑事因果关系,死因鉴定分析中亦确定颅脑损伤是林二死亡的根本原因,但被害人的自身疾病情况及家属对其未尽全力进行治疗等因素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综上,对于辩护人所提林一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辩护意见,法院应不予采纳。

关于林一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林二存在过错的意见。

付常川律师作为林二家属的代理人:林一与林二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相互争吵并伴有互相抓扯行为,期间林一显现出更强的攻击性。冲突双方被在场人员劝阻分开后,双方矛盾得到一定平息,在此情形下林一突然再次冲至林二面前挥拳击打林二头部致其倒地昏迷不醒,该时间节点林二并没有助推矛盾升级的行为,对林二的再次伤害行为其不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均采纳了付常川律师的意见。

付常川律师(咨询电话:16683334333)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35311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