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误诊的胆囊,两次司法鉴定,从调解到诉讼,从重新鉴定的焦虑到结论的全面维持与提升
一、缘起:一个本不该被切除的胆囊
2025年6月21日,张三(化名)在某医院体检。
同一天,两份检查报告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腹部彩超提示:胆囊形态大小正常,囊内壁可见长径约0.2cm的高回声无声影,未见胆囊结石。
上腹部增强CT却报告:“囊内见结节状致密影,大小约1.0×0.6cm”——诊断结论为“胆囊结石,胆囊底壁稍增厚”。
B超说没有结石,CT说有结石。一个说“无”,一个说“有”。
面对这个根本性的矛盾,医院没有做任何进一步检查来甄别。
2025年6月23日,张三以“胆囊结石、胆囊息肉伴胆囊底增厚”被收治入院。次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
手术记录清清楚楚:“剖开隆起见均匀质地炎性增厚可能,未见明显结石样病变”。术后病理报告:(胆囊)腺肌症性胆囊炎伴息肉形成,囊壁灶性平滑肌增生。
胆囊被切了,但里面根本没有结石。
二、第一次鉴定:某鉴定中心(2025年7月—10月)
出院后,张三向南充市某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共同委托某鉴定中心(化名)进行鉴定。
经过查阅全部病历、召开陈述会,鉴定机构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
1.存在过错:医方在CT报告见胆囊结石而超声未描述胆囊结石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分析原因,未复查超声或磁共振明确诊断,亦未在术前与患者充分沟通,未尽到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2.因果关系: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到主要原因力之间,建议参与度55%~60%。
3.伤残等级:胆囊切除术后属九级伤残。
4.三期: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院书面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并维持了鉴定结论。但医院仍拒绝调解。
2026年1月,张三委托我代理此案,起诉至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
三、风云突变: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开庭,被告医院提出强烈抗辩——
第一,认为鉴定意见存在各种问题,鉴定人员存在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劣迹。
第二,向法院提交了《再次医疗鉴定申请书》等14页材料,要求委托更高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我们立即与法官沟通,提交书面材料,反复陈述第一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公正。但法官仍然坚持同意重新鉴定。
那一刻的压力,只有当事人和律师自己知道。第一次鉴定结果来之不易,一旦重新鉴定,一切归零,充满变数。医疗损害案件中最怕的就是推倒重来——新的鉴定机构、新的专家、新的未知。当事人焦虑得夜不能寐,反复问我:“付律师,要是重新鉴定的结果不一样怎么办?”
我能做的,就是告诉她:“只要事实和证据在我们这边,就不怕重新鉴定。”
四、成都听证会:与医院专家的正面交锋
2026年5月,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化名)进行重新鉴定。
我们赶赴成都参加听证会。被告的主治等医师亲自到场参加鉴定听证会,提出了两条核心抗辩理由:
医方理由一:“CT图像就是有结石,诊断没问题”
主治医师当庭坚持:CT图像上胆囊内就是有高密度影,那就是结石,诊断没有问题。
我们的驳斥:
我当庭指出——医学界早有共识:CT诊断胆囊结石的敏感性和特异性低于B超。B超对胆囊结石的诊断敏感性达98%、特异性达97.7%,是诊断胆囊结石的“金标准”。B超已经明确报告“未见胆囊结石”,医方却以CT为准,完全违背了基本诊疗规范。
更何况,复阅CT元数据显示:胆囊底部的高密度影平扫及三期增强扫描对比形态不一致、多变,CT值也多变不稳定。影像学专家会诊意见明确指出:“不支持为典型胆囊结石”。
医方理由二:“患者有胆囊息肉,病理是胆囊炎和腺肌症,有手术指征”
主治医师辩称:术后病理证实是胆囊腺肌症性胆囊炎伴息肉,有胆囊切除的手术指征,手术没有错。
我们的驳斥:
我当即反驳——这是典型的“倒果为因”!
第一,术前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胆囊腺肌症。术前所有诊断、所有知情同意书,全部写的是“胆囊结石”,“胆囊腺肌症”是术后病理才知道的。不能拿术后才知道的病,来论证术前手术的正确性。
第二,术前已知的胆囊息肉只有0.2cm。根据《胆囊良性疾病外科治疗的专家共识(2021版)》,胆囊息肉的手术指征是直径≥1cm。0.2cm的息肉远远达不到手术标准。
第三,胆囊腺肌症同样需要严格把握手术指征。相关研究明确指出:“对于GBA是否手术治疗,应该结合影像学诊断、临床表现决定治疗方案,严格把握手术指征,避免不必要的手术切除”。专家共识也指出,胆囊腺肌症如果确诊且无症状,不推荐治疗。
第四,术中诊断已经排除了胆囊结石。手术记录明确写着“术中诊断:胆囊底部增厚原因待查:炎性?其他?”——医方自己术中都没有确诊是胆囊结石。在术中剖视胆囊未发现结石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暂停手术征求患者意见?为什么直接切除了胆囊?
五、我把病历翻了十多次
为了准备这次听证会,我把张三的全部病历翻了不下十多次——
从入院记录到首次病程记录,从主治医师查房到主任医师查房,从术前讨论到术前小结,从手术同意书到医患沟通记录单,从手术记录到术后病程,从病理报告到出院记录……
每一页、每一行、每一个诊断名称,我都反复比对。
我发现了什么?
病历中的诊断前后不一、混乱不堪——
·入院证初步诊断:胆囊结石,肝血管瘤;
·入院记录中:门诊以“胆囊结石、胆囊息肉伴胆囊底增厚”收入我科;
·医患沟通记录单中:诊断“1.胆囊结石2.肝血管瘤3.胆囊息肉样病变”;
·手术同意书中:诊断“1.胆囊结石2.肝血管瘤3.胆囊息肉样病变”;
·但手术记录中的术中诊断却是:“胆囊底部增厚原因待查:炎性?其他?”——医方自己术中都不确定是什么病!
这充分说明: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根本没有清晰的认识,诊断混乱,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贸然实施了器官切除手术。
六、鉴定机构的专业分析:与我们的意见完全吻合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某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司鉴[2026]临鉴字第2974号)。
鉴定机构的分析逻辑,与我们律师的意见完全一致——
关于诊断过错:
鉴定机构指出:“患者张三体检时B超检查并未报告胆囊结石,医学界共识CT对胆囊结石的敏感性和特异性低于B超……某医院未再行B超等检查与CT进行对比,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胆囊结石,仅凭张三体检的CT检查报告,入院第二天即以‘胆囊结石’为第一诊断对患者施行了‘胆囊切除术’”。
关于手术指征把控:
鉴定机构援引《胆囊良性疾病外科治疗的专家共识(2021版)》指出:“对于胆囊良性病变的外科治疗,均强调临床医师应明确诊断,科学、严格地把控手术指征;即使患者有手术适应症,也只是‘推荐或建议’手术治疗,而并非‘必须’进行手术,临床医师应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
鉴定机构最终认定:“某医院在没有明确诊断‘胆囊结石’、没有进一步具体评估胆囊底壁增厚病情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了胆囊切除,不能证明医方对患者张三的病情具备充分的认识,不能证明医方科学、严格地把控了手术指征”。
最终鉴定意见:
1.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56%~65%。
2.胆囊切除术后属九级伤残。
3.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七、律师手记:为什么第二次鉴定责任更高?
两次鉴定结论对比:
| 鉴定项目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过错认定 | 存在过错 | 存在过错 |
| 因果关系 | 存在因果关系 | 存在因果关系 |
| 参与度 | 55%~60% | 56%~65% |
| 伤残等级 | 九级 | 九级 |
| 三期 | 90/30/60日 | 90/30/60日 |
第二次鉴定不仅维持了第一次的结论,责任比例上限反而从60%提高到了65%。
为什么第二次鉴定比第一次更严厉?
第一次鉴定主要从“告知义务”角度切入——医方未就“术后可能看不到结石”的情况充分沟通。
第二次鉴定则更进一步,从“诊断过错”和“手术指征把控”两个层面深度剖析:
·诊断过错:CT对胆囊结石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本就低于B超,B超已明确无结石,医方却以CT结果为准,严重违反基本诊疗规范。
·手术指征把控错误:专家共识明确指出,临床医师应科学、严格地把控手术指征。医方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入院第二天就安排了手术。这是典型的“诊断不明即手术”。
八、专业的力量: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医学
这个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医疗纠纷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医学。
不懂医学,就看不懂病历;看不懂病历,就发现不了诊断的矛盾;发现不了矛盾,就无法在听证会上与医学专家正面交锋。
我把病历翻了十多次,发现了病历中诊断的前后不一,发现了CT影像与B超的根本矛盾,发现了手术指征把握的错误——而这些,最终都被鉴定机构的专业分析一一印证。
律师的专业分析,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高度吻合——这不是巧合,这是专业的力量。
九、结语: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从2025年6月到2026年8月,历时14个月,两次司法鉴定,从调解到诉讼,从一审到重新鉴定。
第一次鉴定,医院拒绝调解;第二次鉴定,医院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检验。
鉴定意见作出的次日,我们就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金额的申请书》,将诉讼请求金额从218720元变更为237192元。因为我们相信——第二次鉴定给出的65%责任上限,是对我们专业判断的最好验证。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1.医疗损害案件,鉴定是关键。第一次鉴定结果不理想或存在争议时,律师要积极应对,不能被动接受。
2.重新鉴定不可怕。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重新鉴定反而可能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3.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和法律问题,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当事人很难独自应对。
胆囊虽小,但每一个器官都承载着一个人的健康与生活。误诊一个诊断,切除一个器官,改变一个人的人生。
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全力以赴,让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公正。
(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整理,当事人姓名、鉴定机构名称已作化名处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作技术处理。)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