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附件1 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
附件1
特别提示
本承诺书的承诺对象为本承诺书全体签署方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票交所”)。
贵司一旦签署本承诺书即代表:
一、贵司自愿接受票交所提供的票据有限追索服务,自愿与本承诺书的其他签署方,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约定。
二、贵司愿意通过票交所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签发、承兑、保证、取得、转让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本承诺书项下,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内容包括:1.票据追索权范围为仅可向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出票人、背书人的追索权利,出票人不再向持票人承担《票据法》第二十六条项下的付款责任,背书人不再向持票人承担《票据法》第三十七条项下的付款责任。2.持票人的前手已承诺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含出票人)的追索权,且持票人已明确知悉其前手的前述权利放弃。3.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的票据当事人发起的追索行为,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不予执行。4.本约定为多方协议,票据当事人对本约定内容作出承诺和同意后,即在本约定涉及的所有票据当事人之间生效。
三、贵司授权票交所为贵司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磋商和达成约定提供信息传输、记载及查询等服务。
四、贵司同意遵守本承诺书及附件的全部内容。
五、贵司确认知悉,票交所亦提供且贵司有权选择开展票据追索权完整的票据业务,故贵司签署本承诺书及附件并与其他签署方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签发、承兑、保证、取得、转让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是贵司自愿选择业务类型的自主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后果由票据当事人自行承担,与票交所无关。
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
鉴于: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持票人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行使或选择放弃持票人享有的票据追索权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规则,票据当事人必须通过票交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票据当事人可就票据追索权利范围达成一致,自愿放弃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并授权票交所为此提供登记、清算、结算、信息记载等服务。据此,票交所可向票据当事人提供票据有限追索服务。
我单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简称“本承诺书”),自愿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达成如下合意:
一、自愿接受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
(一)我单位自愿接受票交所提供的票据有限追索服务,自愿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约定。本承诺书签署方包括已经签署及未来签署本承诺书的当事人。
(二)我单位自愿签署《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授权书》(见附件),授权票交所为我单位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磋商的过程和达成约定提供信息传输、记载及查询等服务;授权票交所为我单位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约定的票据提供票据登记、清算、结算及信息记载等服务。
(三)我单位在本承诺书项下作出的承诺效力及于本承诺书的所有签署方。我单位同意并接受本承诺书签署方已经签署及未来将要签署的全部《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二、自愿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磋商和达成约定
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仅可在本承诺书签署方之间磋商并达成。我单位作为本承诺书签署方,愿意通过票交所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本承诺书项下,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内容包括:1.票据的追索权范围为仅可向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出票人、背书人的追索权利,出票人不再向持票人承担《票据法》第二十六条项下的付款责任,背书人不再向持票人承担《票据法》第三十七条项下的付款责任。2.持票人的前手已承诺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各前手(含出票人)的追索权,且持票人已明确知悉其前手的前述权利放弃。3.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的票据当事人发起的追索行为,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不予执行。4.本约定为多方协议,票据当事人对本约定的内容作出承诺和同意后,即在本约定涉及的所有票据当事人之间生效。
(一)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磋商和达成
1.我单位若作为票据出票人,愿意就票据追索权范围与其他票据当事人进行约定,在签发票据时选择在票据上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生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约定的磋商要约,并向票据的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收款人、被背书人发送。
2.我单位若作为票据承兑人/承兑人保证人,愿意就票据追索权范围与其他票据当事人进行约定,在承兑/保证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时,承诺和同意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约定的磋商要约。该承诺和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票交所时生效。
3.我单位若作为票据收款人,愿意就票据追索权范围与其他票据当事人进行约定,在签收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时,承诺和同意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约定的磋商要约。该承诺和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票交所时生效。
4.我单位若作为被背书人,愿意就票据追索权范围与其他票据当事人进行约定,在签收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时,承诺和同意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约定的磋商要约。该承诺和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票交所时生效。
(二)如我单位已签署《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的,我单位理解并认可,本承诺书下,我单位作为持票人在《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第三条追索权利放弃基础上,进一步放弃了对票据出票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本承诺书不应视为对《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第三条承诺与遵守的违反。
(三)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仅可在本承诺书签署方之间进行签发、承兑、保证、取得和转让。
(四)我单位授权票交所记载我单位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达成的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该约定内容以票交所记载的信息为准。在发生司法纠纷时,我单位可以通过票交所查询与自身相关的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
(五)本承诺书附件《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授权书》及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共同构成本承诺书不可拆分的一部分。
三、其他承诺和保证事项
(一)我单位确认知悉和认可以下事项:
1.本承诺书中的票据特指电子商业汇票。
2.票据信息及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以票交所记载的信息为准,本承诺书签署方之间就票据追索权范围另行达成的约定与票交所记载的信息不符的,应以票交所记载的信息为准。
3.“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是指本承诺书签署方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在对应票据上标注和展示的内容。为免疑义,“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仅为票据当事人标注和展示的约定内容,不构成《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记载事项。
4.签署本承诺书不影响和不排斥我单位开展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业务,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业务不适用本承诺书。
5.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当事人,理解并遵守以下事项:
5.1作为出票人/背书人,在签发/背书该等票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5.2作为票据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收款人/被背书人,应当审慎判断该等票据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基于自愿参与、自主选择、自负其责的原则承兑/保证/签收该等票据、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
5.3作为票据当事人,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签发、承兑、保证、取得、转让该等票据是其自主选择业务类型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票据当事人自行承担,与票交所无关。
6.我单位对票交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负有遵守的义务。
(二)本承诺书的签署及效力
本承诺书通过线下签署或电子签署。通过线下签署的,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签署的,需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一旦我单位有效签署本承诺书、且票交所办理完毕我单位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业务后,即视为我单位统一地向本承诺书的全部现有及将有的签署方作出的承诺,在我单位与本承诺书其他签署方之间生效。本承诺书(含附件)内容除取得所有签署方及票交所的同意外,签署方不得单方撤销、解除或变更,不因我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对本承诺书(含附件)的效力造成影响。
(三)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退出途径
加入或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均为市场参与者自愿和自主选择。我单位可通过向票交所提交《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申请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
我单位知晓并同意,对于退出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前已签发、承兑、保证、取得、转让的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其权利义务关系仍应适用本承诺书及其附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我单位退出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后,不能开展新增的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业务,但可以正常开展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业务。
(四)我单位因本承诺书及附件与票交所发生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票交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五)我单位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承诺书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承诺书及附件条款的约束。
(以下无正文)
(《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签署页)
签署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线下签署):
签署时间:
附件
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授权书
致: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对此,我单位充分理解,票据当事人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应通过票交所进行磋商并达成约定。为落实上述要求,我单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就我单位与《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其他签署方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向票交所作出以下授权和承诺:
(一)我单位授权票交所为我单位与承诺书其他签署方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进行磋商和达成约定提供信息传输、记载及查询等服务。
(二)我单位若与承诺书其他签署方达成关于票据追索权范围的约定,则授权票交所为此提供票据登记、清算、结算及信息记载等服务。我单位作为持票人向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以外的票据当事人发起的追索行为,票交所应不予执行。
(三)我单位充分知晓和认可票交所的义务是严格按照我单位授权提供票据登记、清算、结算及信息记载等服务事项,因票交所根据我单位授权办理事项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承诺不向票交所主张任何责任。
(四)我单位作为标注了“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的票据当事人,若违背承诺书而要求票交所办理票据登记、清算、结算及信息记载等服务事项的,票交所应予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承诺不向票交所主张任何责任。
(五)本授权书通过线下签署或电子签署的方式生效。通过线下签署的,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通过电子签署的,需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以下无正文)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线下签署):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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