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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运动博主腰伤停播是否属于重大违约?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次举报


运动博主腰伤停播是否属于重大违约?

一、  基本案情: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某乙公司主张陈某乙在2024年11月15日停播前也存在违约行为,即认为陈某乙的直播时间不足,降低了其本人直播时间,与代播的分成变成了1:1,不满足每个月需要的直播场数和直播时长。某乙公司亦表示对于陈某乙让代播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因为一开始是考虑陈某乙的身体健康,后来发现陈某乙身体好转后也无法强制要求陈某乙每个月固定直播时长,无奈之下只能同意代播的方案。

 

二、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乙是否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陈某乙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合同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22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现陈某乙在2025年3月3日已经向某乙公司发送《不续约通知》,表明其不再与某乙公司续签合作协议。因此,某乙公司无权要求陈某乙与其继续签订3年的合作协议,双方签署的《主播独家经纪合同协议》应在2025年4月9日终止。

其次,某乙公司主张陈某乙在2024年11月15日停播前也存在直播时长不足的违约行为。但某乙公司在此阶段对于陈某乙直播时长问题或找代播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表明某乙公司在此期间有要求陈某乙调整直播方案,应视为某乙公司对于陈某乙在此期间的直播予以认可。现某乙公司又以此时间段陈某乙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陈某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陈某乙在2024年11月15日后确实没有继续直播,但陈某乙提供的病历显示陈某乙存在椎间盘突出以及其他病症。陈某乙作为运动博主,其直播时需要进行大强度的运动,但陈某乙的病历显示陈某乙所患疾病并不适宜再剧烈运动,因此陈某乙在2024年11月15日后因身体状况未再直播并不属于恶意违约的情形。再加之陈某乙在患病初期已经向某乙公司提出其身体不适,需要停播,某乙公司也同意陈某乙先行休养身体,进一步佐证陈某乙确实是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直播,不能据此认定陈某乙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因此,某乙公司主张陈某乙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要求陈某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考虑陈某乙未积极配合提出解决方案的行为,结合陈某乙的履约过程、某乙公司的损失以及合同剩余期限酌情认定陈某乙向某乙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已经充分考虑到某乙公司在合同剩余期限所能获取的收益以及其自身所应承担的损失、风险,一审认定陈某乙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公司是否能与主播续约进行分析,明确主播已发送不续约通知,故公司不可强行续约。其次,公司在知晓主播直播时长有问题的情况下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要求主播调整,应视为某乙公司对于陈某乙在此期间的直播予以认可,对这部分违约不予认可。最后,法院根据主播存在椎间盘突出等病症,结合主播属于运动博主这一事实,明确主播不属于恶意违约,故认定一审结合案件情况对违约金进行的调整合理。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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