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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直播运营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直播运营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古某周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号:(2025)辽07民特xx号

一、 基本案情:

仲裁委认定事实及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周某于2024年11月3日入职,入职后担任直播运营一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第一个月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第二个月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工作期间每周日休息,工资由企业负责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提出离职,随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X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X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7183.86元;二、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932.2元;三、其他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郑某及郑某女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需要每天去申请人处上班并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打卡以及请销假制度的事实存在。由于申请人庭审中承认郑某是其单位员工,故郑某的行为应系代表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仲裁委认为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正确。

关于申请人提交经纪人合作协议,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为平等主体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该合作协议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佐证,且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举证权利的问题。经本庭向仲裁员电话核实,仲裁员表示证据交换时申请人迟到1个多小时,导致被申请人不同意证据交换。仲裁开庭时,因申请人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没有对应原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才没收。虽然仲裁员开庭没收证据复印件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且该复印件没有原件佐证、被申请人又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综上,申请人古塔区某(个体工商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古塔区某(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直播运营人员与企业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需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并且工资由企业按月发放,其中包含固定底薪的形式,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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