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分析—主张90000元违约金法院调整为15000元
一、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传媒公司、张*甜均提供了双方于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传媒公司为张*甜的独家经济公司,为张*甜平台账号提供独家经济代理服务,合作期限为2024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2日。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分配: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为保底期,保底薪资6000元,收益扣除*传媒公司运营成本后,超出部分按*传媒公司60%、张*甜40%比例分配,收益不足保底薪资的差额部分由*传媒公司补足;保底期满后不支付保底薪资,收益扣除*传媒公司运营成本后,按各50%比例分配。张*甜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60小时,有效直播日不得低于26天(每日需超过6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日);保底期间内,如直播时长不符合协议规定,*传媒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底工资。违约条款约定:张*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7)未经*传媒公司书面同意,张*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如张*甜违反协议约定、未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应向*传媒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张*甜应当予以补足。*传媒公司、张*甜均认可协议签订后,张*甜于2024年7月、8月进行了直播。张*甜称其在7月、8月共挣了37968.88元;*传媒公司称张*甜在7月、8月共挣了37600元。张*甜称因与老板意见发生分歧,生病期间还要求上班所以离开公司,于2024年9月1日口头告知*传媒公司解除协议。另查,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向张*甜送达了起诉状。庭审中,*传媒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9万元(30万元×30%),*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传媒公司称损失为运营等成本投入,具体到张*甜个人无法量化,*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9万元是按照预期可得利益计算。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光盘一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演艺指导的录屏2组、被上诉人开抖音小号的录屏1组),证明:被上诉人停播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依托我公司的包装,为其自己的服装店引流推广宣传,撇开上诉人独占收益,被上诉人违约“开小号”和停播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诉人所称的运营服务及编导均发生在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2024年7、8月),所谓的包装、运营、编导均是上诉人正常投入,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撇开公司独占收益,被上诉人离开公司后,为维持生活,到服装店打工,开视频是为了尝试新的引流方式,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恶意违约。
上述证据经质证、评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传媒公司、张*甜订立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传媒公司、张*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甜称于2024年9月1日口头告知*传媒公司解除了协议,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563条之规定,合同的解除需满足约定或法定情形,张*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张*甜自该日起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传媒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合作协议自一审法院向张*甜送达起诉状之日即2024年12月12日解除。关于*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一节,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过高,*传媒公司主动调整为9万元,张*甜抗辩仍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综合本案张*甜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传媒公司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利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张*甜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传媒公司与张*甜于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4年12月12日解除。二、张*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传媒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传媒公司已经预交,由张*甜负担3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传媒公司负担1,708元,退还*传媒公司342元。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一审中上诉人主张违约金90,000元,但被上诉人抗辩违约金数额过高,现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同意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30%,但传媒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其所主张的金额是从预期可得利益出发,然而未发生之事不能完全作为损失的参考标准,依旧应当从实际损失出发。
根据双方确认及法院认定的事实,笔者猜测,法院的金额认定逻辑为:保底薪资6000元,租赁房屋换算为资金3666元,直播设备为8000元,并综合考虑预期可得利益后,法院酌定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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