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债权凭证到期未兑付,怎么主张权利?
一、 基本案情
原始债务人秦汉开发集团于2023年7月13日开具一份“秦信单”,凭证编号:2023071300001335-224,凭证金额为170000元,凭证到期日为2024年7月12日。因中达五金店欠付广益兴经销部货款,上一手持有人中达五金店于2024年1月6日将上述“秦信单”转让给广益兴经销部,双方并签署流转单一份。凭证到期日届满后,经广益兴经销部催要,秦汉开发集团至今未将该份“秦信单”予以兑付。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秦信单、流转单;秦信单平台信息截图等在卷佐证。
二、法院认为
中达五金店以“秦信单”流转的方式将其享有的170000元债权转让给广益兴经销部,秦汉开发集团作为该份“秦信单”的开单方及原始债务人对此明确知晓,故其应在凭证到期日后向广益兴经销部履行相关债务。秦汉开发集团至今未按约定向广益兴经销部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广益兴经销部主张支付170000元的请求,秦汉开发集团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秦汉开发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确会使广益兴经销部产生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广益兴经销部主张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渭城区广益兴建材经销部款项170000元。
二、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渭城区广益兴建材经销部资金占用费(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7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律师分析:
电子债权凭证到期没有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起诉开单方即“原始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单方通过平台开单,必然知晓债权转让发生的事实,并知晓自身付款义务,故原始债务人才是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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