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杰律师 08:00-23:00
胡俊杰律师
专注于处理主播、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法律纠纷|商业汇票票据纠纷|碳金融、碳交易法律服务
18930067607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电子债权凭证到期未兑付,怎么主张权利?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电子债权凭证到期未兑付,怎么主张权利?

   

  1. 一、  基本案情

原始债务人秦汉开发集团于2023年7月13日开具一份“秦信单”,凭证编号:2023071300001335-224,凭证金额为170000元,凭证到期日为2024年7月12日。因中达五金店欠付广益兴经销部货款,上一手持有人中达五金店于2024年1月6日将上述“秦信单”转让给广益兴经销部,双方并签署流转单一份。凭证到期日届满后,经广益兴经销部催要,秦汉开发集团至今未将该份“秦信单”予以兑付。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秦信单、流转单;秦信单平台信息截图等在卷佐证。

 

二、法院认为

中达五金店以“秦信单”流转的方式将其享有的170000元债权转让给广益兴经销部,秦汉开发集团作为该份“秦信单”的开单方及原始债务人对此明确知晓,故其应在凭证到期日后向广益兴经销部履行相关债务。秦汉开发集团至今未按约定向广益兴经销部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广益兴经销部主张支付170000元的请求,秦汉开发集团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秦汉开发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确会使广益兴经销部产生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广益兴经销部主张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渭城区广益兴建材经销部款项170000元。

二、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渭城区广益兴建材经销部资金占用费(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7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律师分析:

电子债权凭证到期没有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起诉开单方即“原始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单方通过平台开单,必然知晓债权转让发生的事实,并知晓自身付款义务,故原始债务人才是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

 

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债权债务纠纷、票据纠纷请联系胡俊杰律师,胡俊杰律师具有极丰富处理票据纠纷的经验,在宝塔、力帆、阳光城、融创、恒大等全国性票据纠纷中代理超过数百起案件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6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6年
    • 18930067607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405分 (优于95.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4篇 (优于94.87%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俊杰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554 昨日访问量:3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