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子债权凭证清偿货款后,会再被追索吗?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90913.21元的产品,合同签订之后,2023年5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90913.21元的产品。2023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在西咸新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中签订《流转单》,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秦某乙项下债权即被告对某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作为原告到期要求最终付款方付款的凭证,某丙公司承诺付款日为2024年7月12日,金额为90913.21元。
二、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90913.21元的货物,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可。为了偿还货款,被告与原告签订《流转单》,将被告对某丙公司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偿案涉90913.21元的货款,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若原告持有的秦某乙未能得到偿付,亦应向债务人某丙公司追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案涉货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该说明的是秦某乙为电子化债权凭证,非票据法所调整之票据,原被告之间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票据权利的转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签署了《流转单》,约定被告使用电子债权凭证向原告清偿了货款,故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即使电子债权凭证的付款方未付款,原告也无法再起诉被告要求再支付货款。因电子债权凭证不是票据,也不能适用《票据法》规定的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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