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要求并指导主播与粉丝暧昧聊天,主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9日,某某传媒公司(合同甲方)与段某义(合同乙方)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双方合作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年收入3倍。
合同中甲方的工作范围为:“指与乙方通过签约等方式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乙方工作范围为:“指与甲方任一合作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指定甲方参加的线上线下的合法活动”。
合同中双方关于约定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为:“第五项4、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权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7、乙方进行直播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指定合作方的相关规则”。
段某义签约合同后便根据某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抖音视频平台上利用昵称为“安?心”(抖音号为88645676769)的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音影视频。
在段某义进行直播的过程中,某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赵某在微信上对段某义的主播活动进行指导,微信聊天记录中指导内容如下:“要你(指观看段某义直播的观众)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而段某义则回复:(对方年纪)“太小了,我接不住”“小孩子我都聊不来”“我接着了,不知道能不能聊得来”。
后段某义因观众要求线下见面之事向某某传媒公司询问意见,而某某传媒公司方对此指导如下:“就说哥说你那个啥话,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比如说我暑假了过去找你,我现在在家呢,不方便,家里人得照顾什么的,把它给推一推,就是把饼子画长一点儿、远一点儿”,“这个叫幌子”,“现在不要纠结一些已婚和未婚的话题,你知道吗?你别怂,别担心呀,他说啥你应酬啥,然后委婉的去说你不想怎么样怎么样,然后慢慢来什么什么的这话去”等内容。
段某义在收到某某传媒公司指导意见后,按要求与观众互动,其丈夫儿子知道后均表示反对,在家中经常为此事吵架。段某义便向某某传媒公司协商欲解除合同关系,并在微信聊天中称:“工作和家庭我肯定选择家庭!我不想为了我的工作把自己家给毁了!”某某传媒公司拒绝解约并要求段某义支付违约金。某某传媒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向段某义表示:“有什么做不来?读两句文案,读不了?你还是分不清真假?”段某义回复:“一般的惩罚我能做,就是打电话,表白啊!这些我反感”。某某传媒公司则称“到了这个年龄,你可以说你不想做这些,有什么沟通不了的,什么表白,两句文案”。
后某某传媒公司与段某义因解约以及违约金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段某义于2023年9月11日开始消极直播,某某传媒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9月19日、9月26日向段某义发送违约警告函。
2023年12月7日,某某传媒公司查看段某义的直播数据,发现其已经断播一个月。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网络主播应当遵从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本案中,某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段某义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义予以认可,该解除行为系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传媒公司诉求的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用8,000元,评析如下:某某传媒公司与段某义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关于乙方(指段某义)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中第四条载明“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权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义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某某传媒公司无视段某义已婚的事实仍要求段某义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情趣,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在影响主播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违反了段某义的真实意思表达,违约在先。段某义多次表示为此事产生家庭矛盾,不愿意因此影响家庭,对某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综上,某某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其违约行为在先,无权要求段某义承担违约责任,亦无权要求段某义承担本案律师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某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义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维权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某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义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成立。段某义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某某传媒公司一方向段某义发送信息“要你(指观看段某义直播的观众)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把饼子画长一点儿、远一点儿”“现在不要纠结一些已婚和未婚的话题”,可以证实某某传媒公司指导段某义隐瞒已婚事实,通过线上直播互动利用话术与观看直播的观众进行暧昧聊天以获取好感。某某传媒公司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段某义拒绝直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某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义向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传媒公司要求主播与观众私下进行暧昧聊天并进行话术指导,该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无论合同内是否有约定,主播对这样的行为拒绝直播并提出解约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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