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面部特征AI融脸作为商用模板,是否构成侵权?
一、基本案情:
田女士不久前在社交平台上传了两段自己身穿古装服饰的视频。不久后,她发现在某款视频制作App上出现两款AI视频模版,模版上除了面部特征外,服饰、背景都和自己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而该款App称可通过付费,为用户提供田女士同款服装、背景的AI换脸服务。
田女士认为该公司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传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诉讼中,被告App所属企业认为,AI模版上的两段视频在时长、面部特征等方面进行了加工处理,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
二、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比对仍能识别对应主体为田女士。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戚垠川表示:虽然对原告的面部特征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结合视频的其余的内容,包括时长、衣着特征等相关的情形,还是可以综合判断出涉案诉讼视频的相关的原型应该是原告。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AI换脸”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需要综合考量。该案件的公开审理,丰富了公众对于个人“肖像权”概念的认定范畴。
据介绍,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AI换脸”后,虽然面部形象发生改变,但对于身体形象而言,如果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法官表示,原来侵犯肖像权,可能单单针对他(她)的面部特征,但是随着民法典最新的规定,他(她)的面部特征可能扩大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包括面部特征、身体形状、声音、整体的形象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相关的材料可以综合判断出该形象属于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们一般性认定这种形象受到肖像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AI技术大行其道的今天,作为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用户的隐私信息保护,不论是面部、声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而用户若是被侵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权,以免隐私信息被更一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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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徐汇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