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实案分析——票据被拒付,持票人可以依据买卖关系主张货款
一、 基本案情
原告煜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996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咖啡原材料及相关食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先后共10次向原告购买咖啡豆、牛奶、白糖包、甜点等货品。按被告要求,原告出具了购货发票,被告曾于2020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兑金额为15046元的承兑汇票,但此后却无理由拒付。至此上述10次购货款共计32996元,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居公司辩称:其公司对向原告购买过价值32996元的食品的事实无异议,但就原告诉请要求其公司支付32996元货款不予认可。其公司在2020年已经向原告支付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15046元货款,虽该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但原告就该15046元应当以票据权利另案主张,故其公司现尚欠原告的货款为17950元,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煜适公司先后十次向被告尚居公司供应总价值为32996元的咖啡豆、牛奶、白糖包、甜点等货品。被告尚居公司开出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422020102875694278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的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7日,出票人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煜适咖啡文化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5046元。上述汇票于2021年11月2日被银行拒付。另外,就上述货物的32996元的价款,原告煜适公司已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重庆煜适咖啡文化有限公司出库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关于本案,首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过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对在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买卖共计价值32996元的咖啡豆、牛奶、白糖包、甜点的货物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现被告尚居公司认为其公司在2020年已向原告煜适公司交付了金额为15046元的承兑汇票,虽该票据未承兑成功,但原告煜适公司应当就该15046元款项以票据权利另案主张,其公司欠付原告尚居公司的货款应当扣除该15046元。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现原告煜适公司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向被告尚居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同时原告煜适公司虽取得了被告尚居公司交付的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422020102875694278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该票据被拒付,15046元货款至今并未实际到账,故被告尚居公司仍应按照双方的买卖关系向原告煜适公司支付32996元的货款,对原告煜适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尚居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抗辩原告需另行主张票据权利,但根据双方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买卖合同关系已结算结清,所以法院还是支持原告依据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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