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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大哥以结婚为目的为主播买车,结束恋爱关系后是否需要返还?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2次举报

大哥以结婚为目的为主播买车,结束恋爱关系后是否需要返还?

 

  1.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2021年4月,李某通过该直播平台认识王某,并在王某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刷礼物等方式支付款项合计185,800.01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在线下交流,李某向王某赠送海蓝之谜等化妆品礼物,花费合计44,930元。通过不断交流,双方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6月底7月初,双方在微信联系过程中确定了见面的时间及由李某为王某购买一辆汽车。2021年7月2日,李某支取现金50,000元,2021年7月3日,双方见面,2021年7月5日,李某支取现金260,000元,李某将现金310,000元交付王某,并共同前往4S店购买了凯迪拉克汽车一辆。2021年7月16日,李某为该车辆缴纳购置税24,575.22元,2021年8月16日,李某为该车辆购买车衣,花费6,800元。李某在购买该车辆过程中合计花费341,375.22元。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项共计45,926.59元。2021年9月左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就上述款项的返还问题,李某与王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王某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称李某购买车辆花费应当为309,075.22元,其中包括车款277,700元,车衣6,800元,车辆购置税24,575.22元。

另查明:王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如下:1.李某:需要带现金过去嘛。王某:嗯,没见过这么多现金哈哈。李某:我已把钱卡里备好了。王某:那到时候转也行,看你。李某:当然看你啦。王某:现金你好不好取么。李某:好取。王某:那就现金。李某:取款机要跑三个在柜台取的话,顶多排个队,也不用预约。好呢。2.王某:到时候再说吧。李某:哪有东西都送出来了,还有收回的道理。收回的话就不要送。王某:那到时候就现金吧。李某:转账,备注上那个也不管用吗?王某:这个比较多吧。李某:上十万的现金,取出来有点麻烦,要预约。王某:好吧。李某:那你非要现金,那我就想办法取现金。王某:我这样做你有没有觉得太那个。现金买多厉害啊。李某:没有什么。顶多是万一以后你不对我好了,可能会觉得有点投入大了,但不至于后悔。遇见你不容易。值得我冲动一些。其实我决定给你买了,我就不在乎这些,具体的细节了。所以刚开始我没有想到你会提出这个时候我是犹豫了,也拒绝了。王某:那你后面怎么想。李某:后面我想了。既然我觉得你挺合适的,对我,也挺好的。我们双方都有一个比较一个积极的一个态度,这已经很难得了。多出些钱买个车又没什么关系。王某:想啥了。你真这么想的。李某:虽然我对自己比较抠门,不过那只是我从小到大的一个养成的对自己的一个习惯。3.王某:明天我交税的钱不够了。你拿着我的卡剩下的帮我补好不好。李某:钱哪去了。王某:给我妈了。一部分还款了。李某:你卡里还有多少钱。王某:五千。五千多。你生气了啊。没事算了我找。李某:你呀,给你的31万,你不留买车。王某:没留住嘛。车价是32万多嘛。李某:当时算下来是31万二,保险省有近一千块钱,然后那个没有在他那办牌照,省了800,应该就是31万元。我想办法吧。王某:不用,将近32万了。车价将近28。李某:当时那个销售员给我算的单子,一个是总下来是29万元多,一个是31万二千多的。王某:我记着就是32啊。好吧。噢对。好吧我记错了。李某:你给你妈寄了多少钱。王某:将近一万。李某:反正这也没几天。你应该也没有把钱弄丢。王某:没弄丢呢。我对钱没有概念了。没有我也就不花了。李某:前面将近一万是什么意思啊。王某:你别问了。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李某向王某转账、赠送礼物、抖音打赏、购买车辆等行为已经完成,王某实际取得,在庭审中,双方对于赠与行为及履行完毕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中:“那你把下半辈子的都给我预支吧”“看来你对自己的花钱控制没信心”“以后我帮你控制”等话语,证明双方对确立婚姻关系存在非常大的心理预期,赠送车辆这一大额财产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王某在李某赠与车辆后不久就与李某结束恋爱关系,致赠与方赠与财物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返还购买该车辆花费341,375.22元的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返还其他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李某在网络直播平台刷礼物的行为不应视为附义务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向王某赠送礼物、微信转账的行为,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恋人之间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赠与,多以无偿为特征,故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现金50,000元,双方虽在微信联系中提到了该笔款项,但李某未充分举证证实该笔款项已交付王某或王某指定的第三人,故要求返还该笔款项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辩称系其自行支付车辆款项,故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及录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要求李某为其购买车辆,并要求李某支取现金存入王某银行卡内,用于支付车款,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分两次支取款项后交付王某,并共同购买了车辆,故王某该辩称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款项341,375.2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案由。李某在答辩称,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以赠与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款项。对一审判决,李某并未提起上诉。综上,对李某在二审中称本案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且称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二、王某是否应向李某返还341,375.22元。王某主张李某对其的赠与并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本案财产权利已转移,李某撤销赠予要求返还款项的主张不应当被支持。本院认为,通过李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双方在恋爱期间多次谈及婚后生活,在双方协商买车的过程中,李某称:“我觉得你挺合适的,对我也挺好的,我们双方有比较积极的态度,多出些钱买个车又没什么关系。”王某虽未表示同意结婚,但也未明确拒绝。李某在恋爱期间从银行取款310,000元给王某用于买车,属于双方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及恋爱关系的前提下,李某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该款应当由王某返还给李某。王某认为购买车辆花费的金额应当是309,075.22元,包括购车款277,700元、车衣6,800元、车辆购置税24,575.22元。本院认为,根据李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买车的过程中关于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款的支付方式进行过协商,王某要求李某将购车款以现金的方式提出后向其交付,李某向王某交付了310,000元购车款,但王某收取该款购买车辆后仍以交税事由向李某索要款项,李某又为王某支付了车辆购置税24,575.22元,因王某对李某为车辆另行购买车衣花费6,800元及支付车辆购置税24,575.22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综上,李某为王某买车共计支付341375.22(310,000元+24,575.22元+6,800元)的事实存在,对该款项,王某应予返还。对于王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男女因观看女方直播而结识,后相处后恋爱,男方为女方支出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1)直播打赏;(2)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转账;(3)购买的车辆。关于直播打赏部分,不属于是附义务赠与;关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转账,是双方在日常恋爱关系中表达爱意和情谊的无偿赠与行为,没有具体约定的话也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关于车辆部分,由于其金额较大,无法纳入日常的小额一般赠与,且双方在购买车辆时的聊天记录、日常的聊天中均提到结婚及婚后生活,以及女方未对男方表示结婚的预期和目的提出明确拒绝,法院认定是双方对确立婚姻关系存在非常大的心理预期,所以最终认定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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