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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主播提前“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9次举报

主播提前“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1.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5日,杨某作为甲方、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经纪合作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合作内容2.1.1合作期间,乙方担任甲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甲方在合约期间内不得私自教导新人以及开任何工作室。2.1.2网络演艺:乙方代理甲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乙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甲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乙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甲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因此而产生的收入,乙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2.2乙方独家代理甲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间签约管理、参加各大互联网演艺平台节目演出等。2.3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公司“独家签约艺人”,同意将在在线演艺平台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优先帮助甲方在互联网演艺活动中提升粉丝和收益。乙方同意在未来新的艺人经纪演出渠道业务中优先与“独家签约艺人”进行合作。三、合作期限3.1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即从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2日。3.2合作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发出书面通知,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若双方未能达成续约共识,乙方有权立即无条件停止甲方一切涉及本行业工作和活动,直到原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四、双方的权利义务4.1甲方同意成为乙方文化传媒旗下艺人。在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开始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手机号、微信号等。每月基本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在乙方离职时手机号、微信号无条件归还公司。……4.3乙方在合约期内有权安排甲方参加演艺互联网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严格执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乙方安排的互联网形象策划和培训活动达3次,属于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五万元整。4.4乙方在合约期内有权根据甲方情况或个人意愿适当安排甲方进行互联网相关的演艺活动,包括在互联网在线演艺合作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分享,甲方有权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给表演者的各项资源。甲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甲方身心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乙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活动达3次,属于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熟悉完乙方互联网在线平台直播后可申请不在公司直播,但是公司发出会议、培训通知及演出通告时必须按时到公司报到。……4.13甲方承诺在协议期限内,遵守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若甲方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达5次,则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十、违约责任10.1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单方解约,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和合约期间内乙方为培养、包装甲方等投入的所有费用人民币拾万元整。10.2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乙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先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甲方追偿。10.3因甲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赔偿等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中直接抵扣;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不足以偿还的,甲方仍应予以不足;在上述费用未得到完全清偿之前,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十四、其他14.3若中途因甲方自身原因无法从事本行业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如甲方未提前告知突然离职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当前所有虚拟后台,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伍万元整。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主播在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所得的全部佣金提成五五分,公司提百分之五十,主播提百分之五十。同日,杨某作为声明人签订入职声明一份,载明:本人杨某,身份证号码:41060320********,现申请入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职培训费用以及公司所提供的设备费用约价值伍仟元整,经与公司协商,暂由公司承担,本人承诺入职后正常工作满半年以上,如工作未满半年离职或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该费用由本人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杨某在文化传媒公司的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工作。根据杨某与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底,杨某因私事休息,2022年9月份,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杨某回公司上班,杨某明确表示不再回公司上班。

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杨某按照《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果,故引发本案诉争。

上述事实有文化传媒公司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纪合作协议》、入职声明、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芳与杨某聊天记录20张截图、“赚钱赚钱”微信群聊截图10张、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芳朋友圈截图1张、“赚钱赚钱”微信群聊截图9张、团建活动照片2张、关于培训费、设备使用费的说明及《入职声明》、工作室6月份电子电费账单通知截屏(场地使用,直播设备、空调、照明灯、浴室等基础设施)、工作室5月份两次缴物业费、购买直播设备(声卡2个)、为主播缴话费部分账单、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室群聊截图,杨某提交的入职声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杨某与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赚钱赚钱”群聊天记录、补档、请假通知、罚款通知群、证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

 

二、法院认为:

杨某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杨某辩称,其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且属无效协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杨某是否违约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并就解除事项达成协议。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文化传媒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即无正当理由离开公司至今,是引发本案诉争的主要原因。杨某以请假为由离开后,至今不再回文化传媒公司,亦不再双方约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导致经纪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的损失及杨某需承担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文化传媒公司要求杨某支付培训费、设备使用费5000元,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在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文化传媒公司仅向本院提供《入职声明》、工作室6月份电子电费账单通知截屏(场地使用,直播设备、空调、照明灯、浴室等基础设施)、工作室5月份两次缴物业费、购买直播设备(声卡2个)、为主播缴话费部分账单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诉请所涉费用的产生,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杨某以请假为由离开后,至今不再回文化传媒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亦不再双方约定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文化传媒公司亦称其已离职,故杨某离职给文化传媒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虽然文化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为50000元,但仍然过高,且文化传媒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杨某离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性质、入职时间、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定杨某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较妥;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其他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杨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双方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通常运用了“离职”、“上班”、“入职”、“工资”等说法,故杨某主张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法院未对其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定,核心原因还是在于二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分成方式,实质还是合作形式,也未发放固定劳动报酬,而是合作分成。主播将其当成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也导致了违约责任的产生,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实际情况调整了违约金额,传媒公司五万元的违约金主张最终调整为了5000元。建议主播存在解约需求时,咨询律师厘清法律关系,制定合理解约方案,从而做出更好的选择。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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