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追索通知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追索通知业务规则如下:
1. 追索人可以向多个被追索人,依次一对一发出追索通知。
2. 追索通知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3.(首次发起的)非拒付追索的追索通知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追索清偿,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追索清偿的,票交所对追索通知做清退处理。
二、追索通知业务流程如下:
1. 追索人选择要追索的票据,发起追索通知。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追索人要素信息;
(2) 追索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7) 被追索人要素信息;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9)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被追索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10)附件类型、附件批次号等法院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等具有拒绝证明效力文件的附件信息。
2. 追索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追索通知信息,并向追索人提示处理结果。
3. 被追索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通知信息,通知被追索人。
4.被追索人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追索人可以撤销追索通知。如追索人在票据到期前发起非拒付追索的追索通知,追索人可在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且被追索人未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撤销追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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