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追索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追索业务规则如下:
1. 追索业务处理包括追索通知和追索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2. 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在票据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可以发起拒付追索。提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不能发起拒付追索。
3. 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于票据到期日前发起非拒付追索。
4.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票据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追索人和被追索人通过线下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5. 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索,但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追索。
6. 质权人不可被追索。
7. 贴现后持票人不可对除贴入人、贴现保证人(若有)及贴入人前手之外的其他前手发起追索。
8. 已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向贴入人、贴现保证行发起追索的,无需被追索人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由票交所自动按贴入人、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办理追索以及追索资金的清算结算。
9. 已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向贴入人、贴现保证行发起追索且追索清偿失败的,持票人可直接向贴入人各前手发起追索通知,由贴入人各前手发起追索同意清偿申请。
10.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被追索人完成追索清偿后,清偿人可以向其前手发起再追索。
再追索的追索类型(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应与首次追索的追索类型一致。
11.出票人、承兑人作为被追索人完成追偿清偿后,票据结清。
12.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追索。
13.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时效。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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