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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结算扣款确认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4次举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结算扣款确认

 

企业等间接参与者通过供应链平台作出提示付款应答同意的,还应通过其结算账户开户行进行结算扣款确认应答,应答同意后,票交所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一、结算扣款确认业务规则如下:

1. 承兑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承兑的商票,到期提示付款业务办理时,承兑人已对结算扣款确认申请应答同意但结算失败的,持票人发起期后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仍需对结算扣款确认申请进行应答。

2. 结算扣款确认申请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收款人为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

 

二、结算扣款确认业务流程如下:

1. 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如承兑人应答为同意,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申请中的要素信息包括:

(1)  付款人要素信息;

(2)  收款人要素信息;

(3)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付款”)、业务批次号;

(4)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5)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2. 结算账户开户行收到票交所发送的扣款确认申请,通知付款人即承兑人。

3. 承兑人对收到的扣款确认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

扣款确认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扣款确认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4. 结算账户开户行向票交所发送承兑人的应答结果,并向承兑人提示处理结果。

5. 承兑人对扣款确认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对票据权属作变更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6. 提示付款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发送的结算结果通知,通知提示付款申请人即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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