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期后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办理电票和已贴现纸票的提示付款,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一、期后提示付款业务规则如下:
1. 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可于到期日后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即期后提示付款。
2. 提示付款申请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3. 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4. 持票人应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结束前发起期后提示付款申请。
二、期后提示付款业务流程如下:
1. 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票据,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付款”)、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申请人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8)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付款申请。
4. 对于未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的银票和财票(不含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授权处理为应答同意。
5. 对于商票、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银票和财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应答。
6. 承兑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7. 商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根据承兑人的授权,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时点作以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绝付款应答。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应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8. 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
9.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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