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到期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办理电票和已贴现纸票的提示付款,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一、到期提示付款业务规则如下:
1. 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2. 已完成提示收票、已至票据到期日且尚未结清的票据(含已止付登记且未解除的纸票、已冻结登记且未解除的电票、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3. 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时间,由票交所统一设置,参数设置为 10:00。
4. 提示付款申请的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5.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二、到期提示付款业务流程如下:
1. 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并向承兑人通知票据明细信息。
2. 对于未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的银票和财票(不含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授权处理为应答同意。
3. 对于商票、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银票和财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应答。
4. 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5. 商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根据承兑人的授权,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时点作以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
金,并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应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6. 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
7.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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