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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到期提示付款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3次举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到期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办理电票和已贴现纸票的提示付款,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一、到期提示付款业务规则如下:

1. 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2. 已完成提示收票、已至票据到期日且尚未结清的票据(含已止付登记且未解除的纸票、已冻结登记且未解除的电票、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3. 票交所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时间,由票交所统一设置,参数设置为 10:00。

4. 提示付款申请的金额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的子票区间一致。

5.结算方式应为“线上清算”。

 

二、到期提示付款业务流程如下:

1. 票据到期日当天(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票交所根据持票人(或已质押未解除的质权人)授权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并向承兑人通知票据明细信息。

2. 对于未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的银票和财票(不含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票交所根据承兑人授权处理为应答同意。

3. 对于商票、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银票和财票、未付款确认的纸质银票和财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承兑人应答。

4. 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付款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应答为拒绝付款的应同时说明拒付理由。

其中,已登记冻结或止付信息且未解除的票据,只可应答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的当日日终,提示付款申请仍未获应答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5. 商票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根据承兑人的授权,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时点作以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时,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

 

金,并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时,应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6. 承兑人应答为同意付款的,作如下处理:

(1)参与者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并对票据作结清处理。资金清算失败的,票交所处理为拒绝付款。

(2)  参与者服务机构为供应链平台的,票交所向承兑人的结算账户开户行发送扣款确认申请。

7.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转发的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结果。

 

 

 

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票据纠纷请联系胡俊杰律师,胡俊杰律师具有极丰富处理票据纠纷的经验,在宝塔、力帆、阳光城、融创、恒大等全国性票据纠纷中代理超过数百起案件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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