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交易关系信息登记
票据当事人或其参与者服务机构可在票交所登记出票或转让背书业务行为的交易关系信息。
一、交易关系信息登记业务规则如下:
1. 登记申请中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与关联的出票信息登记或转让背书业务行为的票据信息必须一致。
2. 交易关系中合同或订单的总金额可以大于或等于票据包金额。
3. 票据出票时,交易关系信息的登记人可以为出票人、承兑人或收款人;票据贴现时,交易关系信息的登记人可以为贴现申请人或其直接前手。
4. 登记申请中交易关系的买方,为出票信息登记的出票人或票据贴现的贴现申请人直接前手。
5. 登记申请中交易关系的卖方,为出票信息登记的收款人或票据贴现的贴现申请人。
6. 供应链票据登记人应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相匹配。
7. 同一票据(包)号的同一出票或背书行为,其交易关系信息可以登记合同、发票和其它凭证信息三类跟单信息中的至少一类。
8. 票交所记录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在票交所的登记次数。
二、交易关系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如下:
1. 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可自行发起或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起票据的交易关系信息登记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登记人要素信息;
(2) 登记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票据行为流水号;
(4) 登记日期、登记类型(“新增”、“修改”、“删除”、“补充”)、交易总金额、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
(5) 交易关系中的买方要素信息;
(6) 交易关系中的卖方要素信息;
(7) 合同类型(“合同”、“订单”)、合同交易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服贸易”、“其他”)、合同编号、发生日期、合同金额、合同附件编号;
(8) 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含税金额、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附件编号;
(9) 其他凭证编号、其他凭证用途、其他凭证附件编号;
(10)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是否匹配;
(11)备注。
2. 票交所接收申请信息并校验,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无误,则登记成功;如果登记信息判断有误,则登记失败,票交所反馈错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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