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不得转让”标记的撤销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经记载人(原背书人)同意,持票人(原被背书人)可以发起不得转让撤销申请,申请撤销“不得转让”标记。
一、“不得转让”标记的撤销业务规则如下:
1. “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的票据(包)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持有票据(包)子票区间一致。
2. “不得转让”标记撤销业务的申请日期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 “不得转让”标记撤销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申请做清退处理。
4. 已冻结票据不可撤销“不得转让”标记。
5. 已撤销“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继续流转。
二、“不得转让”标记的撤销业务流程如下:
1.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撤销“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发起不得转让撤销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撤销申请人要素信息;
(2) 撤销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不得转让撤销”)、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撤销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原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原背书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原背书人。
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持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申请。
5. 原背书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不得转让撤销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原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原背书人应答结果,并向原背书人提示处理结果。
7.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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