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票据查验
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即照票人),将票据信息发送给规定或指定的对手方(即看票人),供对手方查看。
一、票据查验业务规则如下:
1. 提示收票未应答的票据,出票人只可向票据的收款人发起票据查验。
2. 未贴现票据可以向规定或指定的对手方发起票据查验,已贴现票据只能向存托机构发起票据查验。
3. 质押未解除票据的质权人不可发起票据查验。
4. 票据(包)可分包的,票据查验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票据查验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票据查验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 票据查验金额小于票据(包)金额的,不对票据(包)进行分包处理。
6. 票据查验不改变票据权利人。
二、票据查验业务流程如下:
1. 照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的票据(包),发起票据查验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照票人要素信息;
(2) 照票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票据查验”)、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看票人要素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照票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照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照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看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下发的票据详细信息,通知看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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