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标准化票据存托
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成基础资产池。
一、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规则如下:
1. 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存托。
2. 存托业务申请日期应当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 存托业务的申请人为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存托业务的接收人为存托类产品。
4. 未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存托申请时,票据(包)可分包的,存托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存托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已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存托申请时,存托金额应等于其持有票据(包)金额。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存托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 票据应付利息=票据(包)金额*票据剩余天数*融资利率/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 360 天。
票据剩余天数=票据(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当前系统日期。
其他规则可参照《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
(票交所公告〔2020〕3 号)。
二、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流程如下:
1. 持票人选择持有票据(包),发起存托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接收人的参与者代码;
(4)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5) 基础资产类型(“已贴现票据”、“未贴现票据”)、结算方式(“线上清算”)、存托申请日期、存托利率上限、存托利率下限;
(6) 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转发存托申请。
4.存托接收人可在收到的存托申请中,选择全部或部分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存托退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存托退票申请人(即存托接收人)的参与者代码;
(2) 退票日期、退票类型(“主动退票”、“创设失败退票”)、退票说明;
(3) 存托申请单编号、退票票面金额、退票票据张数;
(4)(退票票据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提示业务处理结果。
5. 存托接收人发起存托退票申请且处理成功的,票交所将退票结果通知存托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其通知存托申请人。通知的要素信息包括:
(1)退票日期、退票类型、退票说明;
(2) 存托申请单编号;
(3)(退票票据的)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6. 存托接收人向票交所发送存托退票申请,退票类型选择“创设失败退票”时,票交所将该存托类产品所有存托申请单下的票据办理退票,且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通知失败结果。
7. 存托接收人应选择所有待清算的存托申请单发起同一应答,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申请,存托应答类型选择“应答人确认存托范围”。
票交所向存托接收人提示业务处理结果。
8.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的,票交所完成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同时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9. 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但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失败的,存托接收人可对存托资金结算失败的申请单,发起存托退票申请。
未退票或未全部退票的结算失败申请单,存托接收人可
再次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申请(业务流程同上,存托应答类型选择“应答人再次发起清算”),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同时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10.存托接收人收到的全部申请单均结算失败,且申请单下所有票据均已办理存托退票的,则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失败。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失败结果。
11.存托接收人对存托申请应答成功,且票交所结算存托资金成功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成功。
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创设结果,并向存托接收人通知结算结果和存托票据的详细信息。
12.存托申请待应答、存托申请已应答但结算失败且未退票的票据,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票交所进行退票处理,票交所向存托申请人、存托接收人通知退票结果。
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票据纠纷请联系胡俊杰律师,胡俊杰律师具有极丰富处理票据纠纷的经验,在宝塔、力帆、阳光城、融创、恒大等全国性票据纠纷中代理超过数百起案件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