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回购式贴现赎回
回购式贴现的原贴现申请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原贴入人办理电票的回购式贴现赎回,应通过票交所发起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由原贴现申请人作出应答。
一、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规则如下:
1. 已完成回购式贴现、待赎回的票据,可以办理回购式
贴现赎回。
2. 原贴入人、原贴现申请人应当与原贴现申请中的贴入人、贴现申请人分别保持一致。
3. 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日<=赎回截止日。
4. 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日期、结算日期必须为业务当前日期。
5. 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营业日或节假日的业务时序内办理。
6. 回购式贴现赎回金额应等于待赎回票据(包)金额。
7. 贴现赎回利息=票据(包)金额*贴现赎回利率*贴现剩余天数/计息基准。其中:
计息基准为 360 天。
贴现剩余天数=票据(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申请日期。
0<=贴现赎回利率<1。
8. 结算金额为贴现双方约定的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0<结算金额<=票据(包)金额。
9. 原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的,回购式
贴现赎回的结算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原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贴现申请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的结算方式选择“线下清算”。
10.原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回购式贴现赎回采用线上清算的,资金出账账户应与原贴现申请时申请人要素信息保持一致。
11.赎回截止日日终(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 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不顺延)票据未赎回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可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
12.贴现赎回应在赎回申请当日完成,贴现赎回申请当日日终仍未完成贴现赎回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贴现赎回申请做清退处理。
二、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流程如下:
1. 原贴入人选择要赎回的票据,向票交所发送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贴现赎回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3) 贴现赎回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贴现回购赎回申请”)、不得转让标记(“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
(4)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5) 赎回利率、赎回利息;
(6)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线下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7) 原贴现申请人的出账资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 原贴现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原贴现申请人应答。
3. 贴现赎回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原贴入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贴现赎回申请。
4. 原贴现申请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对收到的赎回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5. 原贴现申请人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按照贴现赎回申请中的结算方式进行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票据权属转让变更处理。
6. 原贴现申请人、贴入人接收并查看票交所下发的贴现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7. 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当日日终,原贴现申请人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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