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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贴现申请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7次举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贴现申请

 

票据贴现(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办理电票的贴现,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贴现申请,由贴入人作出应答。

贴现包括买断式贴现和回购式贴现。

 

一、贴现申请业务规则如下:

1. 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贴现。

2. 贴现业务申请日期应当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其中回购式贴现,贴现申请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贴现赎回截止日<票面到期日。赎回开放日至赎回截止日为赎回开放期。< span="">

3. 贴现业务的申请日期、结算日期必须为业务当前日期。

4. 贴现申请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回购式贴现不得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电票在交付贴入人后不得继续流转。

5. 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仅支持在营业日的业务时序和清算结算业务时序内办理贴现业务;采用线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营业日或节假日的业务时序内办理。

6. 票据(包)可分包的,贴现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贴现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贴现金额应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7. 贴现利息=票据(包)金额*贴现利率*贴现剩余天数/计息基准。其中:计息基准为 360 天。

贴现剩余天数=票据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票据业务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申请日期。

0<=< span="">贴现利率<1。< span="">

8. 结算金额为贴现双方约定的贴现实付金额。

0<< span="">结算金额<=票据(包)金额< span="">

9. 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根据贴现申请发起的参与者服务机构不同,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  如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发起贴现申请的,可以使用票据所在的结算账户或其在贴入人所属法人(包括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贴现资金入账账户。结算账户应为贴现申请人在票交所备案的有效结算账户。

(2)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贴现申请的,可以使用该供应链平台向票交所备案的、贴现申请人的有效结算账户作为贴现资金入账账户。

10.回购式贴现赎回前(不含已逾赎回截止日未赎回的),贴入人不可转让票据。

11.未登记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交易关系信息的供应链票据,不可办理贴现申请的同意应答。

 

二、贴现申请业务流程如下:

1.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票据(包),发起贴现申请。票据风险状态应为“非风险票据”。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买断式贴现”、“回购式贴现”)、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贴入人要素信息;

(7)  贴现利率、贴现利息;

(8)  结算方式(“线上清算”、“线下清算”)、清算类型(“全额清算”)、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9)  申请人的入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10)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11)业务种类为“回购式贴现”时,还需提供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2. 贴现申请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贴现申请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贴现申请发起当日日终前,贴现申请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贴现申请。

4. 贴入人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对贴现申请进行应答,并向票交所发送应答结果(同意或拒绝)。

5. 贴入人对贴现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按照贴现申请中的结算方式进行票据资金清算结算及票据权属转让变更处理。

6. 贴现申请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查看票交所下发的贴现业务处理结果。

7. 贴现申请当日日终,贴入人未应答的,票交所自动清退待应答的贴现申请,并通知贴现申请人和贴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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