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办理电票的转让背书,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转让背书申请,由被背书人作出应答。
一、转让背书业务规则如下:
1. 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办理转让背书。
2. 转让背书的业务申请日期应早于票据的票面到期日。
3.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标记,记载了“不得转让”标记的电票在交付被背书人后不得继续背书、质押或贴现。
4. 票据(包)可分包的,转让背书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背书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转让背书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转让背书金额应等于背书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5. 转让背书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转让背书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转让背书申请做清退处理。
6. 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转让背书。
二、转让背书业务流程如下:
1. 持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持有票据(包),发起转让背书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转让背书申请”)、不得转让标记(“不得转让”、“可再转让”)、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被背书人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持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持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被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被背书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被背书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背书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转让背书申请。
5. 被背书人对收到的转让背书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被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被背书人应答结果,并向被背书人提示处理结果。
7. 背书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背书人。
8. 被背书人对转让背书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转让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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