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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质押解除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7次举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质押解除

 

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质权人办理电票的质押解除,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质押解除申请,由出质人作出应答。

 

一、质押解除业务规则如下:

1.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2.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追索。

3.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质权人也可以按约定解除质押。

4. 票据(包)可分包的,质押解除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质押解除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待解除质押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质押解除金额应等于待解除质押的票据(包)金额。

5. 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质押解除应答的,票交所对质押解除申请做清退处理。

 

二、质押解除业务流程如下:

1. 质权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解除质押的票据(包),发起质押解除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质押解除申请人要素信息;

(2)  质押解除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质押解除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质权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通知出质人。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质权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质押解除申请。

5. 出质人对收到的质押解除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出质人应答结果,并向出质人提示处理结果。

7. 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质权人。

8. 出质人对质押解除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质权解除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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