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杰律师 08:00-23:00
胡俊杰律师
专注于处理主播、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法律纠纷|商业汇票票据纠纷|碳金融、碳交易法律服务
18930067607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票据纠纷】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质押申请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6次举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质押申请

 

质押是指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出质人办理电票的质押,应通过票交所发起质押申请,由质权人作出应答。

 

一、质押申请业务规则如下:

1. 出质人和质权人不能为同一人。

2. 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记载“不得转让”标记的票据,可以由出质人办理质押。

3. 票据(包)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质押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

票据(包)不可分包的,质押金额应等于出质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4. 已质押未解除的票据不可办理除质押解除外的背书、贴现、保证、交易等其他业务。

5. 质押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质押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质押申请做清退处理。 

6.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质押。

 

二、质押申请业务流程如下:

1. 出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质押的票据(包),发起质押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质押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质权人要素信息;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质权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质权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质权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质押申请。

5. 质权人对收到的质押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质权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质权人应答结果,并向质权人提示处理结果。

7. 出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质人。

8. 质权人对质押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对票据权属作设质变更处理。

 

 

 

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票据纠纷请联系胡俊杰律师,胡俊杰律师具有极丰富处理票据纠纷的经验,在宝塔、力帆、阳光城、融创、恒大等全国性票据纠纷中代理超过数百起案件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6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6年
    • 18930067607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405分 (优于95.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4篇 (优于94.87%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俊杰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728 昨日访问量:3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