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撤票
出票人在电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应答同意前,可以对电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简称撤票)。
一、撤票业务规则如下:
1. 票据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且未完成提示收票(包括出票信息已登记、出票保证待应答、提示承兑待应答、提示承兑已应答、承兑保证待应答、提示收票待应答),可以发起撤票申请。
2. 如有未应答的提示承兑、提示收票和保证申请业务,应先撤销待应答的申请。
3. 撤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二、撤票业务流程如下:
1. 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票据(包),发起撤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撤票申请”)、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出票人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在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出票人。
3. 如票据已完成提示承兑,票交所将撤票结果通知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承兑人。
如票据已完成出票保证、承兑保证,票交所同时将撤票结果通知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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