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出票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出票人办理电票的提示承兑,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承兑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一、提示承兑业务规则如下:
1. 已完成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承兑。
2. 提示承兑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提示承兑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承兑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承兑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二、提示承兑业务流程如下:
1. 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承兑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承兑”)、业务批次号;
(5) 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6)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7)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承兑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承兑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承兑人。检查不通过的,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承兑申请。
5. 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承兑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承兑人应答结果,并向承兑人提示处理结果。
7. 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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