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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MCN】主播给“大哥”画饼未实现,“大哥”是否可以要回打赏?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8次举报

主播给“大哥”画饼未实现,“大哥”是否可以要回打赏?

 

  1.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直播打赏金额1220022元;2.被告二对前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开始观看被告一孙某(抖音名:孙)的直播。第一次打赏金额为1598元,当时被告一孙某向原告表达了比较热情的态度,于是原告在此后几天又去被告一孙某的直播间观看了直播。2022年3月23日,为了拉拢原告,孙某在直播间和原告进行了语音连线。2022年3月28日,被告一孙某与原告添加了微信好友。2022年3月30日,被告一孙某向原告在微信上表示要和另一网红主播连线PK,暗示原告为其打赏以便“拿下”对方。原告在当天直播时为被告一孙某打赏,在当天直播结束后,孙某于2022年3月31日凌晨向原告表示感激,并且许诺原告会赠送一条纯种的捷克狼犬给原告,又许诺原告会为原告免贵拍摄一条价值14万的广告。原告信以次真,此后和孙某沟通了几次广告的事宜,并在2022年4月8日将确定好了拍摄脚本,但在确定好基本内容以后,孙某却向原告称最近档期都满了,原告多次询问,孙某一再推脱。但此时原告并没有感觉被欺骗,只以为是因为孙某工作太忙,暂时抽不出时间来。2022年4月11日,原告与孙某在微信上谈起共同开设传媒公司的设想。虽然原告最开始提出时只是设想与被告孙某合伙投资,但被告以较沩确定的口吻表示“有很多网红资源”“有很多人想和他合作只是他暂时懒得做”“做公司很简单”“投资公司了第一个找你”“我只负责投资”“有我在肯定不会赔钱”。因为被告一孙某本身粉丝数量较多,原告当时认为孙某是真心想要合作,孙某又表露出“不愁合伙人人选只是和原告关系好所以同意和原告合作”的态度,原告为了能和孙某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于是在接下去的时间继续光顾孙某的直播间并进行大额打赏。2022年4月13日和4月15日,原告均向被告一孙某再次确认,孙某也表示明确的打算合作的意思。4月15日原告还向被告一询问公司选址,被告一也予以回复并问原告是否需要再选几个网红合伙。但此后,就开设传媒公司的事宜,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一孙某希望能够尽快着手办理,孙某却开始推脱,但有时又会继续表露出仍打算和原告合作的意思。直至2022年5月25日,原告依然在就开设公司事宜询问被告。2022年5月11日,孙某告知原告其打算今晚和一名网红主播PK,在暗示原告为其直播打赏时,孙某突然和原告提到“和黄志伟商量好了和你说个事”,原告询问是什么事,孙某只说“是带你赚钱的事”,并且是“稳赚”。此时原告其实心里已经感觉到对被告一孙某的投入太多,但正是因为已经投入了许多,而孙某还有很多承诺原告的能弥补原告损失甚至让原告发生收入的事情没有实施,所以原告感觉无法脱身,只能继续加大投入维持和孙某的良好关系,以便孙某所谓的“稳赚”的事项能带上原告。在当晚,原告继续为孙某的直播刷了很多礼物。2022年5月13日,原告再次询问“稳赚”的是什么项目,孙某表示是需要投资一个快手短剧,是“小投资、大回报”的项目,并称原本是不带别人的,但因为原告其刷礼物对他好,所以愿意带上原告一起赚钱。但此后原告再次询问该项目时,孙某就开始推脱还未谈好。2022年5月5日,因被告一孙某开始直播带货,原告有合作公司也在寻求电商平台的主播,所以原告询问孙某能否帮忙带货。孙某一口答应,要求原告发送产品表,在原告发送完产品表以后,被告一孙某却告知原告,其与直播带货公司谈的合同是排他性的,孙某无权自行决定为哪家公司带货,也就是说孙某对原告的承诺再一次成空。至今止,被告一孙某对原告的承诺没有一次实现,甚至2022年12月底自行已经开设了传媒公司而对原告绝口不提。固然原告一开始进入被告一孙某的直播间并不为利益回报,但此后确实在与被告孙某建立了信任,并且相信孙某会给原告带来利益(或者至少是利益回报)的前提下,才会为其打赏如此高额的礼物。但现在原告清醒过来才发现,一切都只是网络主播的圈钱陷阱,从一开始,被告一孙某就只是为了让原告持续不断地为其打赏,才编造出虚假的“合作”、“投资”、“项目”,来欺骗原告。原告为被告一打赏的金额远远超出了正常网络娱乐消费的金额,也超出了原告个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原告认为,在被告一的故意诱骗下,原告基于错误的认知,向被告一进行了大额打赏,如果被告一没有持续性向原告许诺这么多虚假的事实,原告就不会基于错误的认知,在被告一的直播间进行消费。原告本以为被告能为其带来如其所说的项目和收益,现如今真是悔之莫及。被告二作为直播平台和实际获益者,应当对被告一返还打赏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望法院能够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如所请。

2、被告一主播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原被告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形式。涉案的网络服务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返还充值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在本案中,原告首先和抖音平台签订合同,成为平台用户,并通过充值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原告又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进行打赏。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原告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是在观看直播服务后作出,基于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原告打赏后,打赏的内容会在直播屏幕中得到展示,可能得到主播的感谢或其他用户的评价,数额高的打赏甚至会列入榜单、吸引其他用户关注、羡慕及崇拜,由此使打赏者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原告对被告直播间进行的打赏原告同时也获得了比如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以及在虚拟环境中享受位列直播间排行榜前列所带来的满足感,是一种超越一般观众的精神体验,据此得到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对于直播打赏行为效力的问题,《抖音充值协议》第一章服务规则,第1条明确约定“‘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二章第5条明确“您保证用于‘抖币’充值的资金均为您的合法收入所得,且您有充分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因您违反本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您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购买“抖币”、再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然后在平台的直播间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给提供表演服务的相应主播打赏的行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另外,通过原告与被告大量的聊天记录,结合原告提供所有的充值记录的时间节点,被告孙某并不存在原告所述为自己包装人设、通过语言暗示、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欺诈的情形,明显能体现出原告是在一种极其自愿的情况下对被告进行打赏,这种自愿仅仅出自于对被告的喜欢和爱意,与其他事情无关。而谈论的一起开公司的前提也是原告本身作为律师还拥有大量资源,愿意为被告提供帮助去打理经营,这些行为和意愿完全是出自于对被告的喜欢和欣赏,而不是像原告所述为了自己能够合作赚钱。被告一直秉承谨慎投资的原则,自己作为拥有千万粉丝的主播,自身基本未涉足投资,也从未以开公司或投项目的名义向原告要过任何费用,甚至多次提醒原告投资有风险。在原告进行大额充值的时间段内,即2022年的三月份至五月份两个半月内,双方聊天的主要内容集中于:1、原告每天都会向被告表达对其欣赏和喜欢,尤其是被告霸道总裁和高冷的气质,“每次见到被告都会重新心动”、“大哥真是太帅了”、“喜欢大哥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我对你好是因为我喜欢你”不胜枚举。2、被告多次强调不会为与其他主播PK上票去求人,希望粉丝理性刷票,不准私聊粉丝要求粉丝刷礼物。3、原告描述自己的工作状态,打听被告的工作情况。4、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被告主动支付相应对价,讨论直播带货的事情,并未实际着手,均与直播打赏无关。5、直至2022年底双方一直保持友好的关系,在2023年的一月份原告突然向被告借钱,因被告没有同意,原告又称被告是欺诈,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认为原告应走相关程序,在2023年2月13日原告就上述行为向被告道歉,并再次向被告借钱无果。原告并非属于未成年人,而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原告还是一位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客观上有更为专业的辨识能力,对于自身自愿通过直播打赏主播的消费行为,理应有比普通人更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有更充分的判断。综上,被告微播公司与被告孙某均已履行完毕网络服务合同义务,且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被告二平台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原被告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形式。涉案的网络服务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返还充值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在本案中,原告首先和抖音平台签订合同,成为平台用户,并通过充值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原告又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进行打赏。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原告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是在观看直播服务后作出,基于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质量及效果,原告打赏后,打赏的内容会在直播屏幕中得到展示,可能得到主播的感谢或其他用户的评价,数额高的打赏甚至会列入榜单、吸引其他用户关注、羡慕及崇拜,由此使打赏者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原告对被告直播间进行的打赏原告同时也获得了比如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以及在虚拟环境中享受位列直播间排行榜前列所带来的满足感,是一种超越一般观众的精神体验,据此得到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对于直播打赏行为效力的问题,《抖音充值协议》第一章服务规则,第1条明确约定“‘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二章第5条明确“您保证用于‘抖币’充值的资金均为您的合法收入所得,且您有充分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因您违反本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您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抖音平台进行充值、购买“抖币”、再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然后在平台的直播间根据自己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给提供表演服务的相应主播打赏的行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另外,通过原告与被告大量的聊天记录,结合原告提供所有的充值记录的时间节点,被告孙某并不存在原告所述为自己包装人设、通过语言暗示、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欺诈的情形,明显能体现出原告是在一种极其自愿的情况下对被告进行打赏,这种自愿仅仅出自于对被告的喜欢和爱意,与其他事情无关。而谈论的一起开公司的前提也是原告本身作为律师还拥有大量资源,愿意为被告提供帮助去打理经营,这些行为和意愿完全是出自于对被告的喜欢和欣赏,而不是像原告所述为了自己能够合作赚钱。被告一直秉承谨慎投资的原则,自己作为拥有千万粉丝的主播,自身基本未涉足投资,也从未以开公司或投项目的名义向原告要过任何费用,甚至多次提醒原告投资有风险。在原告进行大额充值的时间段内,即2022年的三月份至五月份两个半月内,双方聊天的主要内容集中于:1、原告每天都会向被告表达对其欣赏和喜欢,尤其是被告霸道总裁和高冷的气质,“每次见到被告都会重新心动”、“大哥真是太帅了”、“喜欢大哥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我对你好是因为我喜欢你”不胜枚举。2、被告多次强调不会为与其他主播PK上票去求人,希望粉丝理性刷票,不准私聊粉丝要求粉丝刷礼物。3、原告描述自己的工作状态,打听被告的工作情况。4、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被告主动支付相应对价,讨论直播带货的事情,并未实际着手,均与直播打赏无关。5、直至2022年底双方一直保持友好的关系,在2023年的一月份原告突然向被告借钱,因被告没有同意,原告又称被告是欺诈,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认为原告应走相关程序,在2023年2月13日原告就上述行为向被告道歉,并再次向被告借钱无果。原告并非属于未成年人,而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原告还是一位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客观上有更为专业的辨识能力,对于自身自愿通过直播打赏主播的消费行为,理应有比普通人更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有更充分的判断。综上,被告微播公司与被告孙某均已履行完毕网络服务合同义务,且整个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原告充值打赏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供了充值记录账单截图,显示原告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6月8日在抖音进行多次充值,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万元不等,且多次进行数千元及数万元的充值。

被告二提供了原告的充值、打赏记录,显示陈某自2022年3月19日起,共计充值335次,充值金额共计1216200元,打赏金额11392445元。原告述称被告计算的充值金额有误,原告使用苹果手机,有苹果税的问题,实际支付金额为1220022元。

关于涉案打赏数额的分配,被告二述称其与被告各分得50%,如果苹果手机按照一比七兑换,被告一与被告二各分得35%。

二、与原告诉请相关事实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从一开始就包装自己的人设,诱导原告认为被告一是有根基有社会地位有财产基础的人,不会是互联网骗子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3月30日原告询问被告一“大哥你最近没什么合同要看吗”“我还从来没有这么积极地想帮人看合同”,被告一回复“下个月就有了”“我可能要拍一部剧”“到时候你帮我看”。3月31日被告一向原告表示“不画饼”“我要开养狗场”“所以才买的它”。原告回复“我我我我给你写场地租赁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被告一回复“哈哈哈这个就不用了岁岁”“我们家有厂子”,原告回复“那不是在杭州啊”,被告一回复“在东北了”。此外,同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询问被告一“大哥你明天有工作吗”,被告一回复“明天有我要去帮公安局做宣传”“杭州的公安局盯上我了做做公益”。后回复可以免费给原告的律师事务所拍摄一条广告,并表示自己一条广告费14万。4月1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千王之王.docx”文件并表示“正在选本子呢”。4月2日被告一表示“后期还有好多可能还要去趟云南”“让我演卧底毒贩”。4月5日原告告知被告一其要去灵隐寺找和尚师傅约一场法事,被告一知得知后表示其认识并且还表示“我师傅100岁了”“我有一个佛家师傅,还有个道家师傅”。4月11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有好多人叫我干传媒,说我不要浪费我手里的资源”“就是有很多小网红都挺想跟我干的……”。同日还发送“晚上朋友约我去他家商量个事”“可能要在杭州开个酒吧”,并于4月14日再次聊到酒吧相关事宜。4月20日被告一表示“小明星”“要跟我拍视频”。后原告询问被告一“好哦,你今天是不是拍了很久”,被告一回复“是啊,主要跟明星拍”并表示“明后天拍完要他要请我吃饭”。6月2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我的好员工不好意思跟我说跟我妈说”“刚起床我就花了15万”并表示不用该员工写欠条。此外,截图还显示被告一表示“正常我的签约费就800万”“5年”及“接了个超跑的广告”“不过10月份发布先研究”并表示是“大制作”。

原告为证明原告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与被告一合作,借用被告一的资源,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3月30日原告询问被告一“大哥你最近没什么合同要看吗”“我还从来没有这么积极地想帮人看合同”。3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以后这样的事情,大哥和我说或者让找管理找我都可以,我们直接发律师函好了”“我觉得规范化首先是发展的前提嘛,大哥觉得呢”。并于当日就养狗事宜原告发送“我我我我给你写场地租赁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4月2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你的合同能改的吗?”“有些公司拿来的合同不能改”。4月7日被告一就淘宝商家使用自己姓名和图片卖纹身贴是否属于侵权一事询问原告,原告回复“对呀”“这肯定是侵权的”“你要追究吗”“有些明星确实也有在追究这些责任的”。4月11日被告一发送“可能要在杭州开个酒吧”,原告表示“我写过酒吧的合同”“那你谈好了回来给我说说”“让你从今以后生活在法律的框架内”并就该酒吧的合同事宜进行了相关交谈。后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嗯……是这样的……就是我替你写了个合同,以后要是有这样的私单,你可以不用别人的合同,直接拿这个签了就好,很方便的,也不用多管什么其他事,所以……嗯……你别生气,就是,你可以拿过去用吗”。被告一表示“可以啊”“但是”“我给你费用”“要不然我不要”,并最终向原告转账2000元。5月26日,原告就被告一直播带货的合同及税务问题对其询问,被告一最终表示“反正我需要合同就找你了”。此外,聊天记录还显示另有多次原告询问被告一是否有合同需要审核。

原告为证明告于2022年3月31日欺骗原告,许诺赠送一条纯种的捷克狼犬,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一于2022年3月31日向原告表示“不行等我狗生孩子了”“我送你条捷克狼犬”“很纯的哈哈”。原告回复“哇,真的吗”,被告一回复“真的,这是一点心意”,原告回复“那如果生好几个我能不能自己挑一个”“它什么时候生啊”,被告一回复“可以啊现在比较小”“是个公的等长大了”“我就去配”。原告回复“感觉大哥给我画了一个饼”“开玩笑的,那我等他长大”,被告一发送了一段视频并表示“现在在培训”“不画饼”“我要开养狗场”“所以才买的它”。原告回复“我我我我给你写场地租赁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被告一回复“哈哈哈这个就不用了岁岁”“我们家有厂子”,原告回复“那不是在杭州啊”,被告一回复“在东北了”,原告询问“大哥你以后是会回去东北,还是会留在杭州啊”。后被告一向原告发送一段封面为狗的视频并表示“叫绿洲”,原告询问“哪个叫绿洲,我的小宝贝?”,被告一回复“对的”“送你的那个”,原告回复“都还没生”“名字就有了啊”,被告一回复“本来海洋叫绿洲”“最后被我爹给改了名字”“刚好沙漠绿洲”。原告回复“行叭,你送的你说了算,绿洲蛮好的”。后被告一发送一张图片并询问原告“这个应该怎么赔偿”“没把我气死”“我下午带人去找他们”,后续的聊天内容主要围绕在丢狗一事上。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于2022年3月31日欺骗原告,许诺为原告免费拍摄一条价值为14万元的广告,并在3月31日至5月3日期间为了诱骗原告去打赏,一直与原告讨论相关事宜,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一于2022年3月30日向原告发送“你以后的律师事务所做宣传可以找我”,原告回复“我……其实……”“之前就和我们团队的人商量过”。被告一回复“没问题”,原告回复“想要请大哥宣传……”,被告一回复“免费的”,原告回复“????”“大哥你认真的?”,被告一回复“认真的”“帮你们做一条”。原告回复“我最近发现果然还是最喜欢狮子座了”,被告一回复“等我手头广告都拍完的”。原告回复“别人都不可能像狮子座一样这么傻乎乎的”,被告一回复“说到做到“前段时间有律师事务所找过我”“我助理对接的”“我也没多问”。原告回复“不是因为钱的事情”“可是大哥你这么好,我会更喜欢你的”。被告一表示“小事就一条视频而已”“就这么定了”。原告回复“这个不是还人情吧大哥”,被告一回复“不是哈哈”“到时候我想好本子啥的”“哈哈”“没事了不过正常我一条广告也14w,谁让你是我的管理”“人都是互相的”“你天天看我直播,还支持我”“那我肯定也要付出我能付出的啊”“要不然多不公平”“就这么定了”“我明天把时间排出来”“我看看下个月哪天有空”“好帮你们拍一天”。原告回复“那好的吧,大哥所有的法律事务,全部都不收钱,以后的,全部的”“就酱紫”。截图显示后来原告与被告一也就该广告的拍摄一事进行过相关讨论,如被告一发送“你把你们想拍的想法”“告诉我”“你们想体现什么”“是位置”“还是律师”。原告也表示“我对拍视频没什么经验诶”“位置不需要,品牌我们也不出境”“就律师吧”等讨论。截图显示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被告一发送了“剧本二”“剧本一”两个文档,并留言“大哥,我其实也没怎么弄懂你需要我做什么,反正你先看看,我也不知道这样对不对?”。显示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询问被告一“今天播不播啊”,被告一回复“播哈哈”“今天我要拿下迪士尼公主”。4月2日原告询问被告一“大哥你晚上要打公主啊”,被告一回复“对啊能不能赢还不知道呢报个仇哈哈”。4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岁岁帮我跟群里说一下今天要防住老吴”“我刚刚偷看他直播他要搞我”。直播结束后被告一向原告表示“辛苦了哈哈”“差点把他俩送进去”,原告回复“大哥又来和我客气”“我可是你未来合伙人1号”,被告一回复“必须的”“团伙”“哈哈”。后被告一向原告表示“我要打木反”,原告表示“那你等我上线了打”,被告一回复“好不着急”“你慢慢吃”“实在不行我就打这一场”“面子必须回来今天播就跟大家说一下”“一个礼拜没赢过他了”。5月11日被告一表示“我们一场20直接拿下让他不敢上票就好了”。后被告一向原告发送“今晚想打局老吴有把握没没有就玩简单的pk了”“带个特效啥的”。5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明天约了老吴”“备点票”。后被告一询问原告“今天你在不”,原告回复“我能说我不在吗,我听说你又要打老吴”。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于2022年4月11日承欺骗原告,承诺与原告共同开设传媒公司,并在4月11日至5月25日期间为了诱骗原告去打赏,经常性地与原告讨论相关事宜,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一向原告发送“我看你这是要逼我干一下传媒,我天天签人,然后天天让你整理合同”,原告回复“诶?这个思路我觉得可以”“要是你开传媒公司,我要投资”“未来合伙人预约好了”“我是1号”。后被告一表示“有好多人让我干传媒,说我不要浪费手里的资源”,原告表示“你只需要开个公司,然后我帮你搭好框架,然后其他事情安排各个擅长的人做就可以”。后被告一回复“可以,我要干了第一个找你”“我给你留一个单独的办公室怎么样?法律部门”,原告回复“我要在你隔壁”“办公室”“做你的1号合伙人”,被告一回复“可以可以,没问题”。原告回复“我啊,我是1号,其他人只能从2号开始算”,被告一回复“行,你是1号,必须的”“我连管都不想管,要不然你直接管了,我只管投资”。原告回复“可以啊”“你还可以给我做做工具人”“需要的时候拉出来转一圈”“增强一下凝聚力什么的”。截图显示后续双方就共同开设传媒公司一事达成一致,并表示“等疫情好点了研究一下”。此外,截图还显示双方就公司选址、经营等事项进行过交谈。后原告就开设公司一事对被告一进行催促并表示“只要你真的想和我一起干就行”“我怕你随便和我说说的”,被告一回复“干肯定干”“我得不忙了资源整合”“答应你的”“要是干肯定找你”“我要是干肯定和你合作”。后2022年5月3日原告询问被告一“大哥你之前一直说这段时间忙完,你这段时间大概是多长一段时间?有没有稍微具体点的数字?”,被告一表示“这个月完事”。后原告发送再次询问“我犹豫了一会还是想说,6-10月份之间大哥你看看你有时间安排下我们之前说的事嘛?”,被告一回复“可以啊,视频呗”“没问题,我现在定不准日子”“月底我定日子”,原告回复“不是视频”“是那个”“之前和你说的传媒公司,被告一表示“这个也没问题”。后原告向被告一发送“你看啊大哥,别人都有公司,但是我们没有”“”所以我们6月份可不可以有一个自己的公司。被告一表示“6月不行”“最起码我生日后”。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为了诱骗原告为其打赏,在2022年5月11日向原告提出有一个“稳赚”的快手短剧项目带原告一起赚钱,还以演员黄某某为项目背书以增加可信度,并在5月11日至5月20日期间一直告诉原告项目正在推进,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一告知原告自己要和案外人黄志伟投资并出演一个快手短剧,并表示就被告一、黄志伟和原告三人合作。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双方就该短剧的合同、投资、政策进行了交涉。被告一还表示“能干就告诉你”“你不能干也告诉你”。原告询问日期,被告一回复“等我黄哥”“我黄哥这几天忙”。

原告为证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询问被告一是否能够合作为原告合作公司的产品带货,被告一一口答应,但在此后又称与带货公司签的是排他性的协议,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5月25日原告就直播带货一事向被告一发送“我有个客户,说是客户,我自己也有股份,然后这几天在找网红”,被告一回复“我可以看看”,原告把产品册发过去后,被告一回复“就是杯子啊”“就一款杯子那就没什么可选的了”“价格佣金发过来”“直接上车就行了”“哈哈”。后续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佣金、杯子价格进行了交涉。并显示最终被告一表示“等六一过后的六一过后,我这边选完了,然后你们这个瓶子随便一带就可以了,就一两个瓶子,无所谓了”。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7月4日开始又一轮打算以合作和资源引诱原告,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7月4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一份名为“愿景娱乐(仅抖音平台……)”,并请求原告为其看一下合同,后续双方就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较多交涉,后又将几份文件发送给原告,并同样就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较多交涉。9月14日被告一询问原告“二弟,我明天想直播一下能不能支持一下大哥”“大家逼我的”“哈哈”,原告回复“要支持多少来着?百万票还是支持不了了”,被告一回复“”用不着百万护一下就好也不是跟人约架,原告回复“行,那如果你直播的时候我没在忙,我就过来支持大哥”。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的直播并不具有表演性,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那你少说几句话吧”“反正你也不太会聊天”“坐着就好了”。4月7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封号啦?今天都没说话也能封号啊”。另外,原告提供了被告一的直播视频录屏,视频显示被告一背后站着几个黑衣人,被告一在坐在屏幕中且说话较少。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拒绝原告以打赏之外的形式与被告一拉近关系,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一于2022年4月5日向原告表示“不准给我送礼物”“你帮我管理群”“就是我的礼物了”,原告回复“为什么呀这又不冲突的”,被告一回复“不不不你给我送礼物”“我就生气了”“生日的时候可以”,原告回复“生日是8月几号?”,被告一回复“23的”“你生日呢”,原告回复“8月3哦”。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4月25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快递退回去了”“我就是不喜欢别人送我东西的感觉”“也没生气”“因为我从小到大就不喜欢别人给我东西”。截图还显示原告向被告一发送“我和抖音的审核说说,有没有可能他们擦个边,给你的视频经常推荐一下什么的”,被告一表示“不用”“千万别”。后因被告一的视频再次违规,原告表示可以和审核谈一谈,被告一回复“不用谈”。

原告为证明自己于2023年1月醒悟过来后,开始企图以借钱的方式要回一部分资金,提供了以下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原告于1月28日,向被告一发送“有个事,想问你下”“大哥你可以借我钱吗”,被告一回复“要多少二弟”“这样岁岁我今年买了台劳现金的话还有些都投资进货了不过愿景还欠我20等我开完票就给我年前我没着急这几天我给他开完票我就给你”,原告询问“真的吗”,被告一对此肯定。后原告于1月31日询问“大哥,你借我的钱,大概什么时候给我啊”“大哥大哥大哥不在吗”,被告一回复“在的在的今天跟愿景说了”“明后天就给我打过来”,原告回复“嗯嗯嗯嗯谢谢大哥”。后原告于2月3日再次询问“大哥大哥大哥大哥”“愿景的钱有没有给你打过去”,被告一回复“我正在追呢他们办事好墨迹”,并表示“我昨天就追他们了”“他们到位我即可转你”,原告回复“知道啦大哥”。后原告于2月10日再次询问“大哥我又来问了”“大哥在吗在吗”“大哥是真的不想帮我吗?如果我不是实在没办法,我怎么会和你开这个口呢?如果真的不想帮我,就和我直接说吧”,被告一回复“二弟这边真墨迹我没回杭州这边还没给我打过来”。后原告于2月11日再次催促并于2月12日发送“大哥,我觉得这笔钱你是不会借给我了,就像你之前对我的每一次承诺一样,你每次都说你没时间,最后就什么都不需要兑现,只有我一直像个傻子一样相信你。你说你不想去催愿景,显得你缺钱似的,是的,你不缺钱,缺钱的是我,所以你只要像从前那样,无限期地延期下去就可以应付我了”“实话和你说,我之前给你刷礼物的钱都是借来的,现在没法还本金,我已经没有办法了,你无论如何这次都要帮我,否则你就是要逼我家破人亡”“我之前相信你说的话,这么努力和你搞好关系,你现在不可能就这样对付我,我可能曾经是傻子,但我不可能永远都是傻子”,被告一于2月13日回复“岁岁你被人骗了我好心帮你”“你跟我这么说话你觉得合适吗”“我有骗过你什么?我什么时候骗过你给我刷票我都是你爱刷就刷不刷就不刷我有什么时候让你一定要给我刷你现在被人骗了你来找我出气?”“让你帮我看一下合同我都给你转钱我是觉得你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朋友我才维护的”“还有我帮你那是人情分我不帮你那是本分吧我一直告诉你别被人骗了你现在回头这么跟我说话”“你谁都相信我以前就提醒过你别被人骗现在你管我借钱我要是不借给你我还有错了”。原告回复“第一,你不会给我钱的,我是几号和你借钱的?1月28号。今天2月13号,半个月过去了。你是故意拖延时间的。第二,我要怎么态度和你说话合适?我给了你100万,我现在请你给我20万,我应该怎么态度说话合适?我是不是还得捧来20万给你才合适?第三,我给了你100万,你承诺过我的事情任何一件都没有做到,任何一件都没有,你当个没事人一样,我不能”“你拿了我100万你跟我说不帮我是本分?”“你如果不能和我诚心来谈的话,之前所有的证据我都保留着,各种途径都可以走一走,你自己看着办吧”“希望你还有点良知”。后续的聊天内容主要为被告一认为自己一直在说理性刷礼物,并未逼原告刷礼物。原告则表示被告一有暗示自己刷礼物,并要求退款,被告一则对此拒绝。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于2022年12月自行在辽宁省开设传媒公司,原告就对此一无所知,提供了“营口某冰冰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截图显示法定代表人“孙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12-09”,被告一是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原告为证明原告为拉拢被告一,维护与被告一的关系,顺利实现被告一所许诺的项目,原告的打赏抵押房产,借网贷,早已超出了原告的能力范围,提供了借款记录截图,显示原告于2022年5月18向微信名“信仰(1801)”的微信用户询问自己是否能办理增贷,金额为30万,在得到肯定后,对方告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办理。截图显示原告在2022年的4月2日、5月11日、5月24日都进行了相关借款,金额分别为40000元、10000元、40000元、40000元。

原告为证明被告一是一个惯骗,提供了标题为“dy632粉的男网红:剧情出演病娇霸总or现实演绎《掌中之物》?”的文章。显示文章发布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文章内容为被告一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起诉平台不是因为平台存在过错,而是因为原告受到被告一的欺诈而进行打赏,应当撤销,撤销合同后,平台的获利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三、与被告抗辩相关事实

被告一提供了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30日被告一向原告表示“今天我要拿下迪士尼公主”,原告回复“啊。。我有点害怕。。几点播?”,被告一回复“还是老时间”,原告回复“今天下午有人看到迪士尼公主直播”“据说人气好高”,被告一回复“她咋天天每时每刻都播”“哈哈”“别怕”,原告回复“大哥想赢,那我肯定要让大哥赢的嘛”,被告一回复“随意就好了开心最重要”。后原告主动询问被告一“大哥你晚上要打公主啊”,被告一回复“对啊能不能赢还不知道呢报个仇哈哈”,原告回复“害怕”“瑟瑟发抖”“我现在看见公主都有心理阴影了”,被告一回复“别怕”“哈哈”“几个嘉年华就干掉她我必须让她下楼一回”,原告回复“好的,大哥既然这么说了”“那虽然我有点怕,我还是会陪大哥一起的”。此外,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对被告一发送过多次表达好感的话,如“今天还没有和大哥表白,等我10秒钟”“大哥不笑的时候我也好心动,笑的时候我也好心动,超爱超爱你的”“工作的时候一直在想大哥,手就自动在材料上画了一颗??”“我只是因为喜欢你所以想让你开心,你并没有欠我什么哦”。另外,视频显示聊天其余部分同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一致。其他聊天记录内容与原告提交一致,原告与被告二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

被告二提供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信息。拟证明被告二系抖音的运营方,具有涉案网络直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行为,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二提供了(2020)京国信01566号公证书-《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自律公约》《抖音隐私政策》和《抖音充值协议》。拟证明被告二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享有依据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导言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加粗,故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抖音注册用户的行为均受《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抖音充值协议》约束;《抖音充值协议》第一章服务规则第1条明确约定了“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3条明确约定“平台倡导理性消费,请您务必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相应数量的抖币”,并进行加粗,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及《抖音充值协议》确立了平台与用户间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基础关系,用户的每次充值、打赏行为均系单独的网络服务合同,消费完毕后,相应合同即履行完毕,不存在应予退款情形。

被告二提供了“抖音”平台系统的用户等级权益说明及用户id“60434059900”的账号等级截图,显示抖音号“380782334A”,用户昵称“歳歳”,荣誉等级56级。拟证明根据“抖音”平台上用户不同等级会产生不同效果,如Lv.25等级户可以获得100人以下房间入场特效;Lv.30等级用户可以获得等级礼物-爱的转圈;Lv.32等级用户可以获得等级礼物-甜蜜送达等,该服务内容也是除直播表演外用户打赏获得对价之一,用户在虚拟空间中获得了尊荣感、优越感等精神满足,得到了精神上的法律利益,用户实质上是在消费精神文化产品;原告的账号等级为56级,已解锁全部等级权益。

被告二提供了间首页截图抖音APP、充值打赏页面提示理性消费截图、提示设置消费提醒截图、平台提供消费提醒、限制功能截图,拟证明用户进入直播间,平台系统会在显著位置提示用户“欢迎来到直播间!抖音严禁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或打赏,请大家共同遵守、监督。直播间内严禁出现违法违规、低俗色情、吸烟酗酒等内容,若有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陪玩、送礼等方式进行诱导打赏、私下交易,请谨慎判断,以防人身或财产损失。请大家注意财产安全,谨防网络诈骗;在用户充值、打赏阶段,平台系均提示用户理性打赏,且可对礼物消费管理进行设置,若用户未主动使用该功能,平台也会在其礼物消费超过一定限额时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并提供了消费限制权限的引导设置功能。以上,微播公司在用户充值、进入直播打赏场景、进行打赏的整个过程中都尽到了平台的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

被告二提供了原告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的页面截图。显示姓名“陈某”,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机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首次批准执业日期“2016-06-27”。拟证明原告作为执业律师,从认知结构和掌握的知识结构来看,客观上具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度和判断能力,能够更好地认知和理解抖音APP用户协议中的加粗条款、直播中平台进行的提示,也能更准确地认知网络消费行为,在网络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退款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聊天记录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借款记录截图、《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信息》《“抖音”隐私政策》《“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充值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注册、登录和使用被告二运营的抖音平台账号,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一直播间打赏的行为,系原告先向被告二完成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后,再通过支付虚拟货币向特定主播发送虚拟礼物的方式,使主播获得一定收益的行为。即在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原告的行为包括充值、打赏两个环节。其中,因充值而支付的价款,被告二已按约交付等比例兑换的“抖币”;针对原告实施的打赏行为,被告二已按约提供虚拟礼物,原告亦已实际从中获得相应的精神利益,故原告的充值、打赏行为,均属于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且抖音平台通过用户打赏,并与主播约定虚拟礼物收益的分成,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被告二自主选择的商业经营模式。由此,其运营的抖音平台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虚拟货币消费等各项产品或服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支出,故其应当享有因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不能因原告主张其打赏行为系虚假互动而予以否定,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一构成虚假互动。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二经营的抖音平台向原告提供的网络直播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其对于被告一在抖音平台实施的直播行为存在监管疏漏。

关于原告主张的由于欺诈导致消费合同无效,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直播打赏金额1220022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是因受到被告一的欺诈而进行打赏,请求撤销其与被告一之间的合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一有欺诈的故意,亦无法证明被告一在与原告聊天中谈及的合作事宜、广告等内容与原告打赏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欺诈。原告长期、多次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应对充值、打赏行为及相应后果具有合理认知,其要求返还充值款,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消费者认为主播存在欺诈诱导行为,主播与消费者往来密切,多次谈及合作、广告等事宜,但是法院认为与原告的打赏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律师认为,其因果关系的分析应该考虑到,如存在真实的合作、广告,打赏行为不促进合作的进行,而不打赏也不会中止合作,故其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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