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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纠纷】剧组欠付演员报酬余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5次举报

剧组欠付演员报酬余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原告并加入“错爱成瘾”演员微信群。双方通过中介口头约定原告参与徐某作为导演的短剧拍摄,每日报酬1,500元。徐某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之后得知原告在其他剧组的报酬为每日800元,故不认可原约定的报酬标准。原告实际参与拍摄期间为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10日,共七天。拍摄完成后,原告向徐某催要报酬。当月16日,徐某妻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并说明“今天现结一半给你哈,剩下的等后期补配音结束再结完”。2023年8月10日,原告根据徐某提供的剧本配音文档,完成配音并提交徐某。此后原告再向徐某及其妻子催款,二人均将原告微信拉黑。审理中,徐某确认“错爱成瘾”已拍摄完成,并以被告名义与播出平台签约。

二、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请求支付。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原告报酬的义务主体及欠付报酬金额。本院分析裁断如下:1.被告系原告提供演艺服务的相对方,为报酬支付义务主体。首先,关于原告报酬标准的协商对象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而原告所参与拍摄短剧以被告名义与播出平台签约,可以认定徐某系代表被告履行职务行为,义务主体应为被告。至于被告辩称的该短剧实为五人投资,则系被告与其他人间内部关系,与原告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权;其次,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是口头的,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否定合同成立。2.被告尚欠报酬5,500元。徐某代表被告在短剧开拍前已同意原告报酬标准为每天1,500元,原告实际拍摄7天而且之后也配合完成配音工作,原告已履行完服务合同相关义务,故被告应付原告报酬10,500元,扣除已付5,000元,余款5,500元应继续支付。被告辩称的原告之前报酬为每天800元与本案无关,报酬标准系双方协议确定的,被告之前已同意接受原告每天1,500元的报酬标准并实际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服务,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再翻悔不认账,有违诚信,本院不采信被告答辩意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剧组方认为,演员在其他剧组的报酬为800元/天,而该剧组给出的报酬为1500元/天,故因此差生了心理不平衡,仅支付了5000元报酬。实际上,双方已达成约定,报酬为每天1500元,演员在其他剧组的报酬无法影响已达成的约定,所以法院本着合同意思自治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判决剧组方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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