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欠付演员报酬余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原告并加入“错爱成瘾”演员微信群。双方通过中介口头约定原告参与徐某作为导演的短剧拍摄,每日报酬1,500元。徐某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之后得知原告在其他剧组的报酬为每日800元,故不认可原约定的报酬标准。原告实际参与拍摄期间为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10日,共七天。拍摄完成后,原告向徐某催要报酬。当月16日,徐某妻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并说明“今天现结一半给你哈,剩下的等后期补配音结束再结完”。2023年8月10日,原告根据徐某提供的剧本配音文档,完成配音并提交徐某。此后原告再向徐某及其妻子催款,二人均将原告微信拉黑。审理中,徐某确认“错爱成瘾”已拍摄完成,并以被告名义与播出平台签约。
二、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请求支付。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原告报酬的义务主体及欠付报酬金额。本院分析裁断如下:1.被告系原告提供演艺服务的相对方,为报酬支付义务主体。首先,关于原告报酬标准的协商对象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而原告所参与拍摄短剧以被告名义与播出平台签约,可以认定徐某系代表被告履行职务行为,义务主体应为被告。至于被告辩称的该短剧实为五人投资,则系被告与其他人间内部关系,与原告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权;其次,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是口头的,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否定合同成立。2.被告尚欠报酬5,500元。徐某代表被告在短剧开拍前已同意原告报酬标准为每天1,500元,原告实际拍摄7天而且之后也配合完成配音工作,原告已履行完服务合同相关义务,故被告应付原告报酬10,500元,扣除已付5,000元,余款5,500元应继续支付。被告辩称的原告之前报酬为每天800元与本案无关,报酬标准系双方协议确定的,被告之前已同意接受原告每天1,500元的报酬标准并实际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服务,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再翻悔不认账,有违诚信,本院不采信被告答辩意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剧组方认为,演员在其他剧组的报酬为800元/天,而该剧组给出的报酬为1500元/天,故因此差生了心理不平衡,仅支付了5000元报酬。实际上,双方已达成约定,报酬为每天1500元,演员在其他剧组的报酬无法影响已达成的约定,所以法院本着合同意思自治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判决剧组方支付余款。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