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票据纠纷频发的今天,很多持票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都会纠结和疑惑,我应该怎么选择管辖法院?本文将着重解答,关于票据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与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属于票据权利纠纷,两个类型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一是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二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理解票据支付地和被告住所地呢?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举例说明:
(1)承兑人为xx银行xx营业部,即该银行该营业部登记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承兑人为xx公司,即该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承兑人为xx公司,开户行为xx银行xx支行,即该银行xx支行登记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住所地一般均为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被告住所地无特殊情况也就是被告的注册地址,若被告为自然人,则无特殊情况就是该自然人的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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