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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主播】主播开小号直播,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3次举报

主播开小号直播,是否构成违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系微信视频平台某悦联盟工会经营者,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加入该工会,双方进行直播合作,合作期限为1年。原、被告约定,由微信视频平台与被告结算,原、被告按照约定进行分成,原告税后收入为平台总流水的60%,于次月15日前结算本月收入。后经协商,原告税后收入变更为平台总流水的57%(包括50%税后提成收入和7%提点奖励收入)。原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直播,2022年9月、10月微信视频平台总流水金额分别为260,562.60元(130,281.30元X2)、1,598,022.94元(79,011.47元X2)。被告在微信中确认原告2022年9月收入为148,520元,计算方式为:税后提成收入130,281元+提点奖励收入18,239元(130,281元X2X7%)。被告未按约于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9月收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8日、17日、18日支付原告30,000元、30,000元、38,520元、49,999元,合计148,519元。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在某悦联盟工会进行直播。自2022年11月1日起原告在微信视频平台开设小号进行直播,被告发现后进行投诉,原告的小号被封禁。后经申诉,原告的小号于2022年12月8日被解封。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退出某悦联盟工会,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10月份收入未果,遂涉讼。

 

二、法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直播合作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加入某悦联盟工会,于2022年9月、10月进行直播,被告应按约定于次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收入,但被告直至2022年11月才向原告支付9月份收入,且至今拖欠原告10月份收入不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至于原告开设小号进行直播是否构成违约,首先双方未约定原告不得开小号进行直播,其次虽然平台是禁止的,但在原告申诉后,平台解封了原告的小号,表明平台未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平台规则,故原告开设小号进行直播不构成违约。且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收入违约在先,原告有权抗辩,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月份收入于法有据,且金额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之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三、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0,072.54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是主播向MCN主张拖欠的收益,而MCN提出主播开小号直播违约故扣除了部分收益,法院从是否拖欠及主播开小号是否违约这两点着手进行了分析。

关于拖欠,经法院调查,属于案件事实,确有拖欠,故认定公司拖欠款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主播开小号是否违约,法院则是列出了三点理由,综合分析认为主播开小号直播并未违约:1、合同内并未约定不得开小号直播;2、主播被封后进行申诉,平台解封,未违反平台规则;3、根据拖欠和开小号的时间,MCN拖欠在先。

 

律师提醒,本案中MCN拖欠收益在先存在违约事实,经过各条件的综合认定,最终认为主播开小号直播并未违约,但目前大部分直播合作合同均会约定主播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或是不得开小号直播,主播仍需注意即使在MCN公司拖欠收益得情况下也需注意开小号直播的违约风险。

对于拖欠收益的情况,主播如何处理,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盲目操作,将会导致更大的风险。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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