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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碳交易合同要点——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合同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碳交易合同要点——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合同

一、合同主体

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指卖方以约定价格向买方出售碳排放配额,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买方处购回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行为。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术语的定义、双方的保证与声明、交易基本条件、交易要素、清算与交收、违约及处理、异常情况处理、通知与送达、免责事项约定、合同生效及变动、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合同注意要点

1、在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合同中,一般会对诸如“成交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价格”、“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基础术语作出定义和明确界定。

2、在“保证与声明”部分,转让方需保证其具备相应交易资格、资产来源合法且无权利瑕疵以及提交材料的合法准确性等;受让方则需要保证自身资格合规、资产合法合规,并具备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必要条件。

3、在“交易的基本条件”中,通常包括待回购期间,转让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由受让方将合同提交至环交所备案,备案成功后,转让方方可进行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

4、关于“清算与交收”环节,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由环交所根据双方有效成交数据办理清算交收。若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初始或购回交易交收失败,则为该方违约,并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5、建议合同需要对违约情形下合同标的碳配额如何处置进行约定。

6、合同还应当就购回交易日标的碳配额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转让方或受让方出现账户异常、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等“异常情况”的处理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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